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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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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話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二月二十日)下午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為譚志源在會議後與傳媒會面的談話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會先談談有關《區議會委任制度諮詢文件》,再回答大家相關的提問。若大家隨後有其他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範疇相關的提問,我亦會樂意回應。

  當局於今天發表《區議會委任制度諮詢文件》,進行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就現時在區議會餘下共六十八個委任議席是否在二○一六年全面取消這事,希望進一步聽取市民的意見。

  在過往數年,對區議會委任制度的去留方面,在社會上亦曾有討論。在二○○五年的政改方案期間,亦有相應的討論。當時我亦有參與,並了解社會上就此有不同的意見。可惜當時的政改方案因為得不到進一步的通過,因此委任制度這件事亦放下了一段時間。來到今天,相信隨着政制發展進一步的實行──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隨後在二○二○年普選立法會──我相信在二○一六年,即緊接的一屆區議會,若能一次過取消所有的委任議席,並修改法例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對現屆政府來說會是好事,亦符合大勢所趨。但因為這是制度上的改變,我們希望能在未來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期間聽取市民的意見,正式確定此政策傾向是否「對頭」,並在取得意見後,交由下任行政長官作決定。現行法例賦權行政長官可委任一百零二個議席,若在二○一六年不需要作任何委任,透過立法的修改來實現制度的改變是比較徹底和清楚的做法。若下任行政長官決定在二○一六年一次過取消(區議會委任制)的話,我相信他在上任初期時就會進行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在此鼓勵市民和政黨多些就諮詢文件的內容表達意見,以便政府能清楚地向下任行政長官作建議。

記者:為何今次不一併處理取消鄉事委員會委員出任當然議員此制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並沒有表示不會處理。在過往數年就政改的討論,焦點較多是關於一百零二個委任議席方面的事宜;我們在此期間亦有聽到一些關於二十七席當然議員議席的聲音。剛才,我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亦有解釋,二十七位當然議員是鄉事委員會的主席,是經過現行法例的程序、通過選舉才能產生成為主席的,因此,他們的產生辦法和背景及所經過的程序與委任議員有所不同。隨着我們進一步民主化,大家都知道在今年實行的「超級議席」選舉,只有民選區議員才可以提名和成為候選人,委任和當然議員都不可以參與。就此角度來說,他們地位的改變亦是相若的。故此,剛才我在事務委員會上說,若在兩個月的諮詢期間,社會上有政黨或人士對當然議席的處理有任何意見,不論是去或留,我們歡迎大家提意見,亦會一併作出處理。就像委任議席一樣,當我們有建議報告時,會一併交予下任行政長官作決定。

記者:為何不一併取消這二十七個當然議席?如果諮詢期間有意見指應分階段取消而不是一次過取消,會否在二○二○年仍有委任制度?你會否排除這個可能性?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剛才已清楚表示,委任議席外,我們亦歡迎市民和社會各界在諮詢期內就當然議席方面提出意見,並會看收集到的意見再定奪。我剛才已說了,這亦可以是諮詢的一部分。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比較清楚及正面地表示了現屆政府的立場是認為在二○一六年要一次過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就此,我們要尊重兩點︰第一,是這兩個月諮詢期內所收集到的民意;第二,是下任行政長官的政綱是否有意願如此實行。但我剛才在事務委員會上已表示,民意和現屆政府的看法,相信對下任行政長官是很重要的參考。就立法方面來說,無可避免是要待下屆政府才可以處理,因現屆政府基本上是沒有立法時間可以進行相關的工作。

記者:就當然議員方面,政府會否像委任議員一樣,有傾向性可以放在諮詢文件中?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現時在諮詢文件中,政府的傾向性只是針對委任議席方面。剛才我已經說了,當然議席的背景有些不同,他們亦是經過選舉產生成為鄉事委員會主席,然後才能成為當然議員。我們對此是持開放態度的,希望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對此有何意見,才向下任行政長官作總體建議。

記者:局長,你們沒有建議取消委任議席後會增加民選議席,相關的理據是甚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此方面,大家可以看到,過往數屆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席都有按照人口增長而增加。現時,每個區議會的民選議席,平均是一位議員對一萬七千名選民代表,在過往數屆都是以這個比例來處理的。我相信過往數屆已顯示,這是行之有效的比例,若我們在此階段大幅增加民選區議員,致與人口增長的比例脫鉤的話,那會變為一位區議員相應代表的選民數目會較少,屆時會否削弱其代表性,也是我們的關注。但若有任何人士在諮詢期內對人口比例有其看法的話──雖然這不是關乎委任制的問題,我們在收到意見後亦會放在諮詢報告中,讓下屆政府考慮。而且,在每四年一屆的區議會選舉前,政府亦會因應最新的人口數字而檢討是否需增加議席。以本屆為例,我們因應人口的增長,增加了數個區議會的議席。若下屆人口有任何增長,我們亦會相應地增加。鑑於今屆取消了三分一的委任議席,若區議會運作因此有影響,而要在二○一六年相應增加民選區議員的數目,以協助區議會運作的話,我相信下屆政府是會積極考慮的。

記者:以離島區議會為例,民選區議員與當然區議員的比例是十比八。若你只看這些數字,個別區議會內的當然議席的影響力很大,他們會否在這些區議會有優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剛才已向大家解釋過,當然議席的性質和產生方法與委任的區議員是十分不同的──是經過鄉事委員會的選舉成為主席才能產生的,背景是不同的。在未來兩個月的諮詢期內,若有任何人士提出包括你剛才提出的意見,我相信我們都會歸納在報告內的。

記者:行政長官候選人在報名參選後可否退選?若在提名期內可以退選,而在提名期結束後不可以退選,為何會有這樣的規定?若候選人真的在提名期內退選,提名他的人士可否把提名轉移至另一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已很清楚列明剛才你所說的數種情況。以今屆選舉來說,在提名期結束即二月二十九日前,任何人士雖然成功成為候選人,若要退出選舉,根據現行法例是可以退選的。就算他已取得足夠的一百五十個提名而選舉主任已證實他有資格成為候選人,若他在二月二十九日前決定退選,他是可以這樣做的;但法例上並沒有讓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的條文,在現行法例下並沒有機制可以這樣做。我相信當時的立法原意在於保障選舉的公平性,因為在提名期結束後,成功成為候選人的人士是應該參與競選和選舉的。在過去的立法過程中的討論,亦同意這是可防止有人在提名期間參與了選舉而後來退選,因而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當時的立法設計是這樣的。你的第三個問題是?

記者:若已提名了某候選人,而該候選人真的退選,提名他的人士可否再提名另一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現行法例下,亦有相應的安排。若一位成功成為候選人的人士在提名階段取得舉例說一百五十個提名,當這一百五十個提名成為了有效的提名後,是不可以撤回的,除非在一個情況下──在提名期結束前,該位成功成為候選人的人士決定要退選。他退選後,他所獲得的提名,你或可以說是「票」──我用一個非法律上的形容詞來描述──就可以「解凍」,亦即是其他後來者只要是在提名期結束前提交其提名,該些已「解凍」的提名是可以給予後來者成為他的提名的。這是可以的,是有這樣的機制的。

記者:今日有報道指行政長官上周末參與了一個與賭場有關的活動,想問:第一,這會否令政府尷尬?因為行政長官上周末去了一個較敏感的地方,就是賭場,當中會有很多龍蛇混雜的人。其次,這次的安排並沒有刊憲,公布期間由政務司司長署任行政長官的工作,可否解釋一下這方面的制度,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會有署任的安排?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關於行政長官的事情,我提議你向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查詢,由他作答較為適合,而我只可以回答有關司、局長的署任安排。若司、局長要外訪或休假時,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供的公開文件中所述,若局內有副局長的,便由副局長署任局長;若政策局內沒有副局長,便按需要而安排──有時是由常任秘書長署任,若是要出席立法會回答提問或出席大會時,就會由另一位配對的局長代為回答;這是我們在文件中有提及的。至於何時因離開香港而會有署任安排的問題,我們一貫是按照工作上的需要而定。我們會考慮該位官員所身處的地方是否能提供可以方便與他聯絡的方法;與他聯絡的方法是否能即時聯絡得上;若需要他返回辦公室或返回香港以處理緊急公務,所需的時間有多久等,才作有關的署任安排。但有時官員或會離開香港一段短暫的時間,例如在星期六前往附近地區吃頓飯等,由於這並不牽涉要處理特別或緊急的公務,這些情況就不需要署任的安排。但若需要較長時間,例如我上次往台灣訪問三日兩夜,這當然便需要安排副局長署任。

記者:就你所說的「解凍期」,是否候選人一旦決定退選便即時生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沒錯。

記者:不需一些文件上的延後處理或數天的緩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退選的程序當然是會根據法例來處理,選舉主任會確定該候選人退選,那些獲「解凍」的提名才可使用,但亦只限於在提名期內才可使用,提名期結束後便沒有提名這回事了。

記者:那是否即時生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是當選舉主任確定了該候選人退選的時候,那差不多算是即時,但亦要讓選舉主任確定該候選人是否真的退選。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