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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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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與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二月十八日)下午出席一個公開場合前與傳媒談話,以下為談話全文:

記者:(關於大律師公會就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的聲明)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律師公會在今日中午前就我們提出的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發出聲明,由於該份聲明是在今日中午左右才發出,所以我們與律政司的同事會仔 細研究。剛才我有稍稍看過該份聲明,感覺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論在內容或措詞上,與他們去年發出的聲明相比都較為溫和。我自己的感覺是,他們對我們就問題的 分析和處理方法的程度深淺,有時只是有些少看法上的不同而已,例如,我留意到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內容中並沒有質疑我們的安排的合憲性。當然,這只是我的初步 感覺,律政司的同事會詳細研究。我相信在下星期二開始的草案委員會中,我們會有比較多機會與議員一起分析有關法律上的範疇。

  我亦想 在此強調,我們的方案是合法、合情、合理、合憲的。合情的原因是,大家會看到,不論是我們在過往收到的書面意見或是民意調查也好,都認為政府需要處理這問 題,這是民意和民情的一部分。同時,民情亦希望我們能夠在各樣的情況下都可以舉行補選,令選民可以行使投票權,所以這方面是合情的。在合理方面,因為我們 提出的方案在政策上影響範圍是最小的,限制期亦是最短的,針對點也是一個很窄的範圍,所以相信我們作的安排是合理的。在合憲方面,我們已強調,不論是律政 司或是我們在海外聘用的大律師,都認為我們的安排是合憲的。所以,從這數個角度,我希望市民會接受我們的方案,並理解我們背後的一些想法;而立法會現已正 式進入草案委員會階段,我希望議員亦能接受我們的方案,使其能夠獲得通過。

記者:但這樣就不能避免要舉行補選?這會否失去上一任的林瑞麟局長提出有關建議時的原意?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正如我在提出諮詢報告時所說,我們不能百分百地「堵塞漏洞」。在某些情況下,若有個別議員堅持用這種方法(辭職引發補選然後再次參 選),補選亦是會進行的,而這亦會動用到一些公帑。但我們提出的這個設計是希望把引發補選然後再次參選的顧慮提高,亦即是說,若有議員有這樣的考慮時會先 三思而後行,考慮清楚是否一定需要用這種方法來表達政治立場,抑或有其他方法可以做。若他們願意三思而後行,使用其他的方法,這樣便可以避免補選的產生。 這是我們的方案的設計,因為我們採取一個溫和及限制最少的設計,所以無可避免地,在有些情況下是會出現補選的,這方面我們是承認的。

記者:大律師公會指現時提出的建議始終會損害市民的投票權及一些議員的被選舉權,而若該建議不能夠完全堵塞漏洞,你會否擔心結果得不償失?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法律論據方面,我們當然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再研究。但我覺得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中,對於投票權和參選權方面是有點混為一談的,或者我再解 釋一下。所謂投票權,其實是在法例上界定那些人士可以參與投票。例如現時法例上,一些很基本的界定是:選民要是永久性居民,年滿十八歲以上等,這是界定那 些人士有投票權的所謂權限。而所謂參選權,就是在法例上那些人士有資格可以成為候選人。例如在現行的法例上,候選人亦要是永久性居民,但年齡方面則要滿二 十一歲以上才可,這是有關參選權的界定。因此,在界定參選權時,我們同時亦令到一些人士不能參選,亦使選民不可以選這些人士。但是在古今中外所有民主制度 中,限制參選權是個必然會出現的現象。

  我再舉一個例子,例如在美國的總統選舉中,美國總統的候選人是必須在美國本土出生的,這是對 參選權的限制,你亦可以說這限制了美國公民的選擇,但卻沒有人質疑過美國公民的投票權會因而有所限制。因此,雖然我們現時建議這新設而很窄的限制,市民的 投票權是沒有分別的,因為只要有補選進行,市民仍然可以前往投票站投他們要投的票。我們今次提出的方案,的確是限制了參選權,但並沒有剝削了市民的投票 權。當然,正如我剛才所說,客觀來說可以出來參選的人是會少了,但這正正是這個制度設計的原因──希望能夠以這樣的做法,使希望透過辭職再補選的議員會三 思而行,這便是這個制度設計的精神所在。

記者: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內容中亦指出,是否「漏洞」應交由法庭決定,而不應由政府率先界定何謂「漏洞」,你對於這看法有何回應?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當然尊重他們的看法,而律政司亦需要就這方面作詳細研究。但我們自己所收到的法律意見──在諮詢報告書的第六章,彭力克勳爵亦有提 過,在處理這些有關選舉制度設計的案例中,法庭會把限制的範圍和政策交回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商議的。在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商議時,法庭是願意給予最大 的自由度和酌情權。所以,雙方是各有其道理的。正如我剛才說的,由法庭交予立法機關決定有關的限制範圍,這方面我們會在下星期於立法會內再次強調。

記者:會否考慮要求維持原來的制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若我們的方案未能獲得通過,立法會的選舉制度便當然會維持原來的制度。但正如我剛才在開場發言中說,我相信我們的安排是合情的,因為符合市民的期望;亦要做到合理、合憲的,希望市民會諒解和接受,從而讓議員看到該方案的合理性,希望得到他們的支持。

記者:現在方案仍未獲立法會通過,但已受到很多質疑。你會否擔心即使通過,最終亦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這方案時,已說過我們已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可能會有人對這方案提出司法覆核。由於我們已有充分的準備, 所以對法律的合憲性上這方面要做比較充足的工夫。所以,律政司司長及其同事和我們在英國聘用的大律師,都很慎重和小心地考慮這點。我們兩方面的結論是,現 時提出的這個限制最小的方案是合憲和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的,所以我們有信心可以抵禦司法覆核的挑戰。

記者:大律師公會認為,假若議員因健康問題,或由於牽涉案件而被迫要辭職;若稍後健康好轉,想再參選,卻也不能做到...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有關健康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若因健康問題而不能履行立法會的職務,這些情況並不屬於我們現時提出的建議之下的限制情 況範圍內。我們現時提出的限制範圍只包括所謂自願辭職的,若因其他原因,包括健康的理由而在其他條文下所引起的出缺,則並沒有相應的限制。

記者:那即是牽涉官司的情況亦一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些也是一樣,都是另外的出缺情況,不會有我剛才所說的參選限制。我再次強調,我們的限制只是在一個很單一的範圍──就是自願辭職的。只有如前年發生的「五區補選」那種情況下,我們才會施加這種限制。

記者:就辭職再補選的問題,一位議員辭職後,由黨內另一人補上再選,最後該黨也會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方案便不能堵截這種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是的,是不能堵截這種情況的。但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就此也說得很好,若有這種情況,我們的安排當然是不能堵截的,但選民可能會用手上的一票對該政黨表達不滿。大律師公會有提出這方面,而我是很認同大律師公會這看法的。

記者:大律師公會對政府就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的建議不是完全認同的,政府有甚麼看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律師公會今 日中午左右發出了聲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律政司的同事當然會要用些時間來仔細研究,詳細的回應要待星期二開始的立法會草案委員會中向大家交代。我自己初 步看,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內容和措詞都是比較溫和的,相比以往的看法是較屬於意見上的不同,而我相信對法律上基本原則的分歧亦不是太大的,但詳細的回應要待 我們的同事來說。我再強調我們的方案是合情、合法和合憲的。該方案合情,因為它符合民意的要求──既要堵塞漏洞,亦同時要保留補選和保障投票權。它也是合 理的安排,因為我們的建議是把限制縮至最細、年期亦縮至最短。我們的建議亦是合憲的,律政司和彭力克勳爵都認為合憲性是沒有疑問的。我留意到大律師公會的 聲明亦沒有指我們的方案是不合憲的。當然他們在當中亦提出了一些疑問,我自己看到他們是有點疑中留情的,我會再詳細研究,相信日後亦會有機會和議員及大律 師公會的朋友再交流。

記者:你認為大律師公會今次的態度較為溫和,對將來爭取他們──就算不是支持──但最少不會有太強烈的反對是否有些希望?而他們針對的所謂「剝削市民的選擇權」,政府在此方面有沒有商討的餘地?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是兩方面的事宜。我在較早前曾與大律師公會主席有非正式的會面,向他解釋了方案的思路和考慮。會面的氣氛良好,大家都同意若就這些 問題,或甚至其他政策上有需要與大律師公會交流的話,其用語是:他們的門戶永遠都是大開的,因此我相信我們會與他們保持溝通。我相信大律師公會今次的聲明 內容是用了很多心機和時間研究政府的建議後才作出的,因此,為了慎重起見,我不適宜現時作正式的回應,需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去看看先研究。你第二個問題是甚 麼?

記者:關於市民的選擇權收窄了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其實我剛才都答了些。在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中,提到要保 障永久性居民兩種權利,一種是選舉權,大家俗稱的投票權;另一種是被選舉權,或俗稱參選權。在此兩方面的權利,都是有相應的限制。譬如就投票權來說,香港 現時是比較寬鬆,即是說十八歲以上的永久性居民都可以投票的。在參選權方面的限制比較多,除了是永久性居民外,年紀是需要二十一歲。像我們現時正在籌備的 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年齡甚至要在四十歲或以上的。因此,就參選人的限制而言,不論古今中外,不同的民主制度的要求都是較高的。我在以往的記者會中亦有提 及相關的原因,對參選人資格的提高,是因為他們在選舉勝出後的權力、責任和對社會的影響都是較多的,大家因此都認為施加一些合理的限制是合理的。但施加限 制參選的權利,自然會將能夠成為候選人的數目相應地減少,這是必然的客觀效果。但減少了可以參選的候選人數目不代表剝削了投票權,以區議會選舉為例,只要 是十八歲以上的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投票;而在立法會補選時,亦不會因為參選人的數目有所限制而影響市民的投票權利,只要補選繼續進行便可以。我早前亦曾舉一 個例子,在美國的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的參選權是有限制的──需要是美國本土出生的公民才可,但限制了參選權並不代表限制了投票權,在美國亦沒有這些論 述。因此,我相信就這方面,大家仍可以進行法律理據的商討的。正如我曾說,我承認我們的方案是對參選權有限制的,但目標就是透過這限制而令想引發補選然後 參選的議員三思而後行,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這就是我們設計的方案最精髓的地方。

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