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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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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選舉條例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據悉,有曾在內地黨政機構工作的人士,成功連任或當選為第四屆區議會議員,並有市民懷疑他們是中國共產黨(共產黨)黨員。自香港回歸後,內地公職人員如以公職身份受委派往香港工作,須持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通行證)。二○○二年立法會通過《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這些內地公職人員以公職身份在港工作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這些曾在內地黨政機構工作並被懷疑是共產黨黨員的人士進入議會,是否已成為香港的第二支管治隊伍,並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以及破壞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原則;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基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原則,會否考慮規定任何屬共產黨黨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參加各級議會和行政長官選舉時,須向選民披露其政黨聯繫,包括是否中國共產黨黨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自香港回歸後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每年持有通行證在香港逗留的內地公職人員數目,以及持有該等證件的內地公職人員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人員的數目分別為何,並以表列出該等資料;有否評估並與中央商討,當該等人員返回內地後再以其他途徑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時,會否削弱市民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信心;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甘乃威議員提出的三部分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自特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就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而言,《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條及《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20(1)條清楚列出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包括候選人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等規定。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都是嚴謹地按照法律舉行,所有候選人必須符合這些法定規定。

(二)現時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可選擇在提名表格及選舉事務處印製的候選人簡介中填寫政治聯繫。此外,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第541M章),候選人可請求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票上印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包括訂明政治性團體或訂明非政治性團體的登記標誌及名稱(或簡寫)或訂明人士的登記標誌及/或「獨立候選人」字樣或「無黨派候選人」字樣。

  有關法例並無規定候選人必須在候選人簡介或選票中公開其政治聯繫。

  至於行政長官選舉方面,目前法例並無規定候選人必須披露其政治聯繫。然而,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1條,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須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

  我們認為目前的做法是適當的,本屆政府並無計劃作出修改。我們會繼續致力確保所有公共選舉會按照有關法例,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舉行。

(三)過去三年(即二○○九至二○一一年),每年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首次入境的數字分別為8,579、7,259及7,432。有關數字不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人員。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沒有備存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入境,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或經內地當局批准而在港開設的中資機構工作的人員的分類統計數字。

  入境處按照《入境條例》(第115章)的規定處理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根據該條例第2(4)(a)(ix)條,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即由中央人民政府發出、其封面上的名稱為「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並註有述明「持證人系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簽注的旅行證件)持有人身分留在香港,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上述人士不能符合該條例附表1第2(b)段中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