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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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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談話全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今日(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出席兩個電台節目後回應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各位早晨,我想向大家談談有關纏擾行為的公眾諮詢。大家都知道我們昨天發表了諮詢文件,諮詢公眾對建議立法制約纏擾行為,及建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有甚麼意見。基本上,政府的建議是按照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前提出有關纏擾行為的報告書內的建議,就是一個人若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令另一人感到驚恐或困擾,而做出這一連串行為的人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行為是對對方造成騷擾,這便是犯了刑事罪。但是,我們明白若實施這項建議,對社會各界會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新聞界,因為傳媒之前有向我們表達他們的關注和憂慮。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提出法改會建議在新法例下所提供的免責辯護,其中的免責辯護是合理行為。換言之,在有關的個案中,若該一連串的行為是合理的話,被告可以此為免責辯護。傳媒亦曾表示,他們擔心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未必能夠全面照顧他們的需要或回應他們的關注,因此,他們曾經提出是否可以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就此方面,法改會曾詳細研究,認為新聞採訪活動已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內,意思是指各行各業的從業員在進行自己的工作時,可能會在某程度上會作出一些行為,或一些手法是會使另一方未必喜歡的。但是,若他們所做的事在某個情況或該行業來說是很正當、一般和合理的做法時,這亦會是個合理的免責辯護。我先說到這裏,大家有甚麼提問?

記者:有些報道指有關立法沒有迫切性,有些法例亦有禁制令或規管誹謗方面。有關立法的迫切性何在?另外,對於一些長期的抗爭,例如雷曼苦主長期在銀行門外等候管理層等,有關立法會否壓制了這類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過去的一段時間,無論在立法會或在社會上都有很多訴求,希望政府就法改會有關纏擾行為的報告書盡快作出回應和跟進。在立法會內,我們在過去數年亦多次有議員提出相關質詢,希望了解政府何時才會跟進法改會有關私隱的報告書,當中包括纏擾行為的報告書。另外,亦有很多婦女團體關注,他們的服務對象都有受纏擾行為的影響。大家都記得在數年前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檢討時,當時有很多婦女組織,在立法會內亦有議員希望可以立法制約纏擾行為,為受害人提供更大的保障。因此,我們認為現時是適當時間跟進法改會的纏擾行為報告書的建議。當然,我們了解這些建議對社會各界包括傳媒會有很大影響。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先進行詳盡的諮詢,今次的諮詢期會進行至明年三月底。

  剛才你問到有些行為可能是有些人想爭取一些權益或訴求,而就他們所作出的一連串行為,將來在立法後會否對他們造成影響。這最重要是要視乎他們在爭取有關權益或訴求時,所採取的行為或手法,在該個案或情況下是否合理。香港是個自由和開放的社會,我們也覺得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政府十分重視,亦會盡力維護和認為這是應該保障的。因此,大家若提出一些訴求和爭取合法權益時,若所作的活動或手法是合理的,是不應受到將來一些新的刑事法所影響。但是話雖如此,無論大家做各行各業都好,在做自己的事情時,所採取的手法在市民大眾心目中是有條線的,會認為你是在為了工作所需;或是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或是自己的訴求,是否都應該有一條線是大家認為不應越過的。當然,這條線在不同的情況下、在不同的行業,都可能有所不同。或者我可以舉一個新聞從業員有興趣的例子。舉例說,我們作為官員或公眾人物,很多時都會受到傳媒追訪,例如是離開辦公室時有數十位記者在等候。這些是日常會見到的情況,但是一般市民若在辦公室樓下遇到這些情況,感受可能會有不同。因此,甚麼情況是合理,甚麼是正當,其實是會因應不同的行業或情況而有所不同的。因此,法改會建議有關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是希望可以提供寬闊及一般性的免責辯護,以回應不同界別、不同情況下所需要的保障。

記者:你似乎一直將採訪自由與其他各行各業的合理行為混為一談,但似乎社會對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是「single out」出來的,你們卻包含在免責和合理行為的一部分;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每件事都有底線,就算是警察查案都可以是有底線的,這條底線是由誰人訂的?現時社會對新聞自由十分關注,甚至指纏擾法是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分拆出來的。對於此事,是否應以「白紙黑字」的方式來說清楚新聞自由?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首先,我先解釋法改會提出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和為何法改會認為不需要另外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特定的免責辯護條款。正如我剛才所說,各行各業的從業員在進行自己的工作時,可能有些行為或手法未必受對方歡迎,但這些都是合理和正當的,例如傳媒的追訪都是大家日常會做的。因此,這些行為都應該得到照顧。法改會認為若以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作為一般性的條文,即是可有彈性地處理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下有可能出現的情形,這對為各行各業包括傳媒界所提供的保障會更大。若要全部列出,則可能會「掛萬漏一」,一些應該保障的或應該包含在免責辯護內的或會排除於外,就會有這樣的關注。因此,法改會提議合理行為這個一般性、寬闊的免責辯護。我們在諮詢文件中亦列出了法改會的看法,亦在文件中詳細列出傳媒的關注和擔心,和他們為何認為免責辯護是未必足夠的。我們今次的公眾諮詢採取開放的立場,我們亦在諮詢文件中鋪陳了法改會的看法、傳媒的關注和提到外國的法例,我們參考過在很多普通法國家的相關法例,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和愛爾蘭,他們都沒有為傳媒或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另外或特定的免責辯護條款,他們都是在法例下提供一般性、寬闊的免責辯護,以照顧不同行業的需要。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列出這些客觀資料,然後邀請公眾提供意見,到底市民大眾或各個關注團體認為應該如法改會所說那樣,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已能包含了新聞採訪活動,還是他們認為應該另外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免責辯護?若是後者,即應該要有另外、特定的免責辯護提供予新聞採訪活動,那麼這項特定的免責辯護條款應該怎樣寫?是否全面的豁免,即是不論新聞採訪活動是甚麼方式,或採訪的新聞、事宜、議題是甚麼,不論記者是用何種手法,都全部「一刀切」來進行豁免的話,大家認為這樣做是否合適?我們希望想聽取公眾就這方面的意見。抑或是應該有一條線,即使是進行新聞採訪活動,或即使是在各行各業進行職責所在的工作,是否應該有不能越過一條線,而這條線又應該怎樣畫?我們正是要聽取市民大眾的意見,這亦是今次公眾諮詢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因為正是由於傳媒希望我們在制訂法例時可以照顧到他們的關注,而這亦是我們希望做的。因為我們在諮詢文件中說得很清楚,我們是希望立法的,因為有些受害人希望可以加強對他們的保障。但我們也明白傳媒是十分關注,他們是會擔憂的,會擔心新法例會對他們有影響。因此,我十分希望不單是傳媒機構,我們亦希望可以多聽市民大眾、各界人士提供的意見,看看將來法例制訂時應加入甚麼條文來回應傳媒的關注。

記者:今次提出的條例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而非由保安局負責,會否令人覺得這條例是針對政治人物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首先,關於為何這條例會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跟進方面,大家都記得法律改革委員會大約在二○○○年前後共提出了六份有關私隱的報告書,其中一份是有關纏擾行為的,當時是由民政事務局負責的,而民政事務局當時是負責所有有關人權的事務的,包括個人資料私隱、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及向聯合國報告香港執行適用於香港的不同國際人權公約的實施情況。在二○○七年政府進行內部改組後,人權事務便交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所以這是基於政府內部的分工,及法改會有關纏擾行為的報告書當中牽涉人權和保障個人私隱,因而由我局負責這條例的工作,主要的考慮點是這些。我們今次建議的法例和涵蓋面,是一般和全面的涵蓋,而非針對某些界別或某一類型的行為,並非只針對婦女遭受纏擾、有關男女感情的纏擾行為、牽涉收債,或是昨天在新聞發布會上有記者朋友提過的收樓,又或是一些人爭取自己的權益或表達一些政治理念等,這些全都涵蓋在我們今次的建議中。當然,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了解在各行各業或在不同情況下,很多人所做的事,最重要也是要視乎其是否合理而已,所以我們希望在公眾諮詢中可以多聽意見,看看有哪些方面是法律應該保障的,有哪些方面是我們不應干預的,亦要在法例下有適當的條文予以維護,例如是新聞採訪自由,或是其他人進行其合法的活動等。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2月2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