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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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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話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後回應傳媒提問。以下為譚志源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記者:有媒體指稱在區議會選舉時,部分選區出現大量懷疑「空降」選民,質疑有「種票」行為,當局會否調查這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在登記成為選民時,需要填寫一些個人的資料,當中最主要的是要申報其在法例上所指明的「主要的住址」,英文為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若並非申報其主要住址,都是違法的行為,會受到執法機關從嚴處理。若有任何這類例子,在受到投訴,或在一些公開渠道中知悉這種情況或懷疑有這種情況出現時,選舉事務處的同事會一如既往從速跟進,並且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記者:今次出現這現象,會否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看到暫時來說都是一些個別的情況,選舉事務處的同事現時正在跟進,未必每個個案都一定有問題。我們相信有些情況可能因在每年更新選民登記冊時,有市民在期間搬家,引致住址改變。在現行的機制下,是有更新住址的表格及安排的,我在此呼籲在上次登記後而現在已搬家的選民,在網上或向選舉事務處拿表格作更新。第二,我們在明年進行新一輪的選民登記運動時,除鼓勵新選民登記外,亦會進行更新選民資料的運動。事實上,在過往數屆,不論是在二○○七年、二○○八年或是今年,我們每次都收到二十多萬至三十萬份更新資料的表格,當中主要涉及住址有改變。另外,至目前為止,我們共收到約六萬份退回投票通知書,選舉事務處的同事會逐一以電話或掛號信的形式作出跟進。如果可以找到當事人以更新資料的話,便會作出更正。如果不可以的話,便會在明年印製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將被剔除者的名單一併刊載,以便公眾查閱,屆時亦會有另一個機會讓選民更新資料。若在這數萬份退回的表格上的登記人最終沒有更新其資料,就會在明年七月正式的選民登記冊上被剔除出選民登記冊。這是我們現有的政策。

記者:你表示是個別的情況,是否已排除了是有大規模「種票」的可能性?你們會從何方向去跟進這事件?你亦表示蓄意虛報地址是違法行為,你們會如何處理?會否交由警方調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若有任何人虛報主要地址是一定會從嚴追究,當局亦會第一時間將個案交由警方跟進。在警方調查後,若掌握證據,當然會循司法程序來追究,這是第一方面。第二方面,你剛才問是否有大量「種票」的情況,我們當然要就每個個案的情況來作出跟進。剛才我說,截至今日為止,選舉事務處收到大約六萬份的退回投票通知書,會就每個個案作出相應的跟進。若有懷疑的情況,就好像我剛才所說,會轉介予警方處理的。

記者:報道亦有提到有富豪把自己的辦公室地址登記為選民地址,這些是否亦是違法的情況?另外,立法會選舉在即,有甚麼可以在這九至十個月期間去做,以防立法會選舉亦出現同類的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據我的理解,在二○○九年以前,若選民有特殊的原因,例如想在其他地址收到選舉廣告,就可以在主要住址外提供一個通訊地址,方便收到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及單張。這是在二○○九年以前有的相應安排。自從我們在二○○九年有了在囚人士投票的新安排後,這個常設的選擇就取消了。除了有個別實際的情況可以向總選舉事務主任證明有此需要外,則可以作出個別的考慮。譬如在新界有些村落,可能未必每戶都有準確的住址,可能需要有個通訊地址作為郵遞的方式,這是在很個別的情況下可以容許的例外情況。否則,在二○○九年以後,新增的選民登記不再有這項選擇。

記者:政府是否會主動作出全面調查,去調查是否有計劃的「種票」?還是只如你剛才所說的,只是調查被退回的投票通知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要重新強調一點,在法例內是沒有所謂「種票」此事。我們只會說是否有正確登記每個投票人姓名、身份證及主要居住地址,只要這幾項資料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據法例他就是正式登記的選民。當然,若有些人的主要住址根本不是在某個地方,經執法當局調查後證實是的確有虛假的情況時,就會送官究治。

記者:你們會否主動調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現時會跟進每個個案。

記者:現時的選舉登記制度是否有漏洞?當局以後會如何檢討這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根據現行的法例,選民登記的程序是十分嚴謹的。正如我剛才所說,若有些選民是因為在每年更新選民登記冊期間後搬家,他們自己有責任通知選舉事務處他們已轉了地址。若非如此,我們未能保證在下一次的選民登記冊中,他們可以繼續維持投票權。剛才我亦解釋了有關剔除者名單的程序,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無論是哪項選民登記的方式,隨着時代的轉變,都會有些可優化的地方,譬如剛才你們有位同行提到,會否在選舉事務處抽查方面可以有些做法。這個情況我們是會積極考慮的,譬如是選舉事務處所收到的選民登記表格,可能已發現有些問題,他們內部是有一定的程序處理的。譬如在同一個住址收到超過一個數量的選民登記時,他們是會主動作出調查的。若得不到一個滿意的答案,他們是不會把相關的登記當作成功的登記,是會視為不成功的登記的。除此之外,會否再進行一些抽樣調查,以確保沒有任何人可以肆意虛報地址,我們會就這方面認真研究,相信可以在下月再作出詳細的交代。

記者:但若在當局調查後,發現真的有「種票」的情況,當局是否不排除會再安排另一次區議會選舉或補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現時看不到有這個情況出現。

記者:就這情況來說,同一戶有這樣多不同的姓氏,或者有這麼多登記人,你自己會否認為是一件奇怪的事,或是否有可能發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正如剛才我所說,有些選民有搬家的情況,在他未更新資料前,期間可能已有新的住戶搬進該住址;有時亦可能會有兩、三個家庭同住,一家數口均為選民的情況,這不能一概而論,亦不能以偏概全。正如剛才我所說,選舉事務處會跟進每個個案,在跟進個案後,若沒有一個滿意的答覆,就會被剔除在選民登記冊外,這是我們現有的機制。我已再三強調,若在此過程當中發現有虛假申報的情況,這些是刑事事件,我們一定會從嚴追究。

記者:現時選民登記的制度只單靠選民自己負上申報的責任,並不需要住址證明,這樣如何可以理解為嚴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任何住址證明,都是由願意登記的市民自己交給我們的,就此我們要平衡數方面:第一,新登記的選民若同時要提交住址證明,可能有個別市民會認為這樣的手續會比較繁複,對自己來說或會有排拒的心理,這可能會影響其登記成為選民的意欲。第二,就算已提交住址證明,由於選民登記冊上選民的數目共有三百多萬,在登記程序方面,若我們要求同事同時審視住址證明,我們亦要考慮所需掌握的時間的問題。不過,我們在這方面是持開放、聆聽的態度的。若公眾和議員認為將來新登記的選民需要提交怎樣的住址證明,我們會循剛才提及的數個角度來考慮,看看實際上是否可行。若社會上認為這是需要的,而實際上亦是可行的話,我們會考慮會否在條例修改時訂明。我們願意再聆聽公眾的意見。

記者:有議員表示這問題存在已久,當局一直說會跟進,現時傳媒更揭發了一些很「離譜」的事件,當局是否主動性不足?另外,立法會選舉將於明年舉行,當局是否有信心可實行一些緩衝措施以作幫助?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相信法例一向都已清楚訂明,第一,登記為選民的人士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這是很清楚的,尤其是要如實登記自己的資料,無論是選民登記,甚至在其他情況下,在香港都有不同的法例監管。我相信在這方面市民一般都是接受的,即責任是在於資料提供的一方是否提供正確無誤的資料;這是第一方面。第二方面,作為監管機構,我們當然亦有責任按照法例,作為監管和執行者的角色。正如剛才我所說,在我們的監管程序和整套系統中,若有可以更為嚴謹的地方,我們是願意從善如流地處理的,這當中我們需要平衡一些剛才我提及的因素。我們總的方向是希望鼓勵更多人新登記成為選民,讓更多市民可參與投票和正確行使他們的投票權;但同時如何可以避免虛假和虛報的情況出現,會否抽樣審查,或者選舉事務處可否進行更多主動調查等,這些方面我們絕對願意聆聽和願意考慮。剛才我說過,我們希望在下個月一併聽取議員的意見,看看有甚麼地方可以再優化一下。

記者:有沒有信心可在明年立法會選舉前做完有關工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覺得這完全沒有問題,因為現行的法例已非常嚴謹,現在最重要的是我們再向公眾解釋,他們若搬家便要更新登記住址,在選民登記運動的信息發放方面,我們會加強這方面的力度。

記者:若查明某區有大量虛報,該區的選舉結果會否無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根據現行的法例,若有任何irregularities,即不正常的情況,都有現行的法定程序可作出跟進,這方面現行的法例是很清楚的。

記者:富豪方面,你剛才說二○○九年以後新登記的選民是一定要提交住址的,若有富豪登記他們的辦公室地址,這是否犯法或涉嫌犯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任何人士,不論是二○○九年以前或以後亦然,他所登記的主要地址,即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不論是二○○九年以前或以後,均需根據同一標準,並無二致。不過在二○○九年以前登記的人士,會否是額外願意以另一通訊地址收取選舉單張或廣告,以致對他來說會更方便,在二○○九年以前是有這樣的安排的。但我剛才已解釋,在二○○九年以後已沒有這樣的安排。不論如何,法例上已很清楚訂明,選民是需要申報主要的居住地址的,這是從來沒有改變的。

記者:會否主動調查報道中列出的數個懷疑不尋常的個案,包括一位梁先生名下多達一千多個收取租金的單位可能出現的一些選民登記?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不便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不過我剛才已說,選舉事務處會從投訴的渠道、他們主動得知的渠道,或一些公開資訊的渠道所留意到的情況逐一作出跟進。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