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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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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出席電台節目後回應傳媒提問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今日(七月二十三日)早上出席電台節目後回應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

記者:你剛才說政府的諮詢文件起首便已提出應否維持現狀和堵塞漏洞的問題,但有些議員沒有看到。有些人會否別有用心地,藉着這件事就某些議題大造文章?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我們已很清晰地在《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第五章的第一條問題問大家覺得議員辭職然後參加隨後的補選是否一個需要處理的漏洞,所以大家可見今次政府進行的諮詢是很開放的。我們先向大家提出一個很根本、很原則性的問題,問大家覺得這是否需要處理;如果大家覺得這個問題要處理,就請大家就我們提出的四個方案給予意見;如果覺得這不是個需要處理的問題,再問大家是否認為需要維持現狀。所以,大家可見我們今次的諮詢是很有誠意、亦很開放。

  有個別人士或政黨單看其中一條問題,可能有他們自己的看法,但我很想指出,我們在第一條問題便已問大家這是否一個需要處理的漏洞。如果有個別人士「各取所需」,作為一個開放的社會,而我們進行的諮詢亦很開放,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都會聽取的。

記者:剛才你在節目中提到在四個方案中,第二個方案的合憲性比較高,這是否表示其他方案的合憲性未必有那麼高?這好比在幾個「爛蘋果」中挑一個沒那麼爛的讓我們選擇,並告訴我們只有這幾個可供選擇,這並不合理。另外想問,如果事後市民表達意見,表示希望維持現狀,甚麼都不要做,政府的立場會如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在我們提出的四個方案中,方案二是由政府提出的,亦是我們在政府內部做了研究,覺得有信心,是合法合憲的,我們才提出來。至於其他三個方案,是在過去一段日子有議員、不同政黨或社會上不同人士提出的,我們覺得如果進行諮詢,應該開放點,把社會上的不同方案都在文件中開列。至於合法合憲性方面,亦很視乎將來如果大家覺得其餘三個方案可以再予以考慮時,其具體細節是怎樣。

  所以,今日我們不能很概括地說這些方案是否合法合憲,因為我們不能排除當有關細節訂出來後,如果這些方案之下的限制是一些合理的限制,是有理可依的,亦是對我們社會上某些已出現的問題的適度回應的話,這亦可能是合法合憲的。我們今天不能夠排除這個可能性,所以我們現在最希望大家多提出意見,就不同的方案,大家覺得哪些比較可取,哪些可有效地處理我們的問題,請向我們提出意見,我們收到後一定會很認真地分析。到最後,無論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否有修訂或微調,我們一定會一併考慮法律的觀點;然後最後提出的建議當然要政府內部做過研究,覺得是合法合憲的,我們才會正式向立法會提案。

  至於將來我們在公眾諮詢後收取的意見中,如果有部分覺得有關情況是個需要處理的問題,有部分覺得不要緊,有關情況不是一個問題,我們當然要細心考慮,再權衡和評估大家的意見是怎樣,今日只不過是公眾諮詢期展開後的第二天,我想我們還是先聽聽大家的意見,稍後才作出評估。

記者:將來做完諮詢,結果可能都是沿用以同一名單補上的方式填補空缺,例如市民對政府所提出的方案二只在四個方案中佔第二位,而佔首兩位的方案均是違憲的,最終只好選用政府提出的方案。第二,你們說希望在今屆政府的任期內完成這事,如果是這樣,按照時間,你們最遲會在何時把方案提交立法會?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今次我們提出的方案二,之前已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們亦參考了一些外國的例子,在我們研究過的外國例子中,採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地方都是採用替補安排以填補任期內出缺的議席,而不會舉行補選的。所以這做法在海外是已很普遍被採納的,已沿用很久,亦符合比例代表制的原意和原先的設計。我們研究過,覺得這是合法合憲的安排,亦能夠有效處理我們現在見到的問題。當然,如果大家覺得有另一些方法可以處理這個問題,而我們在研究後覺得是合法合憲的,我們當然會考慮。

  所以,在這一刻來說,我們希望大家可以多提出意見。我重申一次,我們是開放的,大家提出的任何意見或其他可行方案,我們都會研究。至於具體的時間表,首先是很視乎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多少意見,因為如果意見書有很多,我們會需要一些時間去分析、歸納、整理和研究各方面的問題,包括法律上的問題,以及在具體操作上、技術上等各方面的問題,然後我們才可以作出評估和判決,看看哪個方案不單是合憲合法,還能夠處理有關問題的,我們才會提出來;所以是很視乎這些工作的進度。但雖然如此,我們亦曾經表示過,我們的計劃仍然是在二○一一/一二年的立法年度之內完成有關工作。

記者:你說要待細節都出來,可能在這些情況下才是合法合憲,這是否表示政府覺得現在這個大原則可能並不合法合憲,所以要待細節都出來時才可以判斷到有合法合憲的可能?另外,你是否覺得有些議員或政黨是選擇性地看諮詢文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我再重申一次,方案二是政府提出的,當然我們有深入地研究過,認為是合法合憲的。

  至於其他方案,舉例說譬如方案一,我們在這一刻不能夠很概括地說這方案是否合法合憲,最主要是要考慮,我們如果到最後真的要研究這個方案時,到底具體的安排是怎樣。如果是一個限制,議員辭職後不能參加補選,舉例說,一位議員僅不能參加因為他的議席出缺而引起的一次補選,換言之,該限制期會較短,法院有可能會接受這是個合理、適度的限制。所以最後還是要聽大家的意見,看看該如何推行這個方案。

  再舉一個例子,譬如方案三,即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議員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我們要看看就這個方案大家覺得要包括或不包括哪些情況,然後我們再因應這些不同的情況研究一下,如果在這些情況出現時不使用替補機制,繼續舉行補選,又或者使用替補機制,這是否一個合理和有理可依的做法以及一個適度的回應,然後我們才可以作出判斷。

  至於你的第二條問題,關於政黨方面,我想每一個政黨或不同的市民,對於我們今次要處理的議題,他們都會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見,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當然,他們因應自己的看法或立場而就諮詢文件發表意見,這亦是很恰當的,我相信大家不會覺得有甚麼問題。不過,當然我們會繼續聆聽大家的意見。

記者:如果在收取意見後發覺其他方案全部都違憲,只有你們提出的方案二是合法的,那是否就這樣把空缺遞補上去,最後選回政府的方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首先,我已說過很多次,我們就方案二是做過很詳細的研究的,我們認為是合法合憲的。至於其他方案,在這一刻我們不能夠一刀切地或很概括地說是否合法合憲,因為這很視乎到最後公眾的意見覺得方案一、三、四在推行時應如何實行,因為當中尚可以有些少變化,例如就方案一來說限制期的長短,就方案三來說在哪些情況下應使用替補機制,在哪些情況下應舉行補選。

  當然,不同的情況或不同的安排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考慮,所以我想我們不適宜在這一刻太早作出判斷或者有個說法,認為到底是否合憲。在這一刻,最重要是我們希望大家多提出意見,大家覺得哪些方案可行、可以接受和有道理,然後無論是任何方案,政府當然有責任在提出前審視到底方案是否合法合憲。

記者:現時替補機制的工作是由政務司司長領軍的,但他有個不明朗的因素,就是他有可能會辭職參選行政長官。他在推動過程中擔當甚麼角色?他的不明朗因素對你們的部署會有甚麼影響?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就這項工作,在特區政府內,由行政長官起的各級官員,我們是整個團隊地一起處理這個問題的。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都會一起做有關的工作。我相信,大家亦知道政府的體制,例如就今次來說,譬如在這一刻,政務司司長正在休假,但這不等於我們的工作會受影響,其他在我們崗位之下繼續做這項工作的同事,都會一起做這件事情,這亦不會因為任何人正在休假或其他諸如此類的情況而影響到我們的工作或進度。

記者:你剛才提及,諮詢文件中提到是否應堵塞漏洞的問題,但議員卻沒有提及,你是否覺得議員把有關議題大造文章?他們亦批評有些方案並不合法合憲,政府把這些方案列出讓市民考慮是否不恰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我們今次的諮詢是很開放的,亦非如有些人所說是有前設的。大家如果看諮詢文件的第五章,我們第一條問題已經問大家覺得議員辭職後參加隨後的補選是否一個需要堵塞的漏洞。所以,無論大家有任何看法,正也好,反也好,都可以向我們提出意見。如果大家覺得有需要堵塞這個漏洞,即可回答我們的第二條問題,就是我們提出的四個方案中,大家覺得哪一個比較可以選擇,或者覺得較好。當然,如果有些人士覺得這根本不是一個漏洞,不需要堵塞,我們接着的提問就是應否維持現狀。

  所以,大家可見我們是很開放、很有誠意做諮詢的,亦開列了不同的情況。第一條問題是一個很根本、很原則性的問題,就是大家覺得這是否需要堵塞這個漏洞。所以,我想如果有不同的人士或政黨,他們因應自己的看法或立場來就諮詢文件發表意見,我們當然是理解的。

  無論如何,無論大家的意見是怎樣,我們都會很開放地聆聽,亦會在諮詢期完結後把大家的意見歸納、分析和做一個彙編,在報告中作交代。我們最後無論會否作出修正或微調,我們都會解釋有關的理據。

  至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就方案二來說,這是政府提出的建議,當然我們早前在政府內部已做過很詳細的研究,我們認為是合法合憲的,所以我們把方案提出,亦可有效堵塞現時我們見到的漏洞。至於方案一、三和四,是過去在法案委員會、社會上有不同人士、政黨或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建議,既然我們做的諮詢是這樣開放,我們當然要開列社會上不同人士所提出的方案。至於是否合法合憲,這很視乎方案的具體安排。

  今日來說,我們不能夠很概括地說這些方案是否合法合憲,不過我們當然不能夠排除可以找到一些合法合憲的方法。舉例說,譬如方案一是關於限制辭職議員不可再參與補選,當中最主要是要看有關限制是否一個合理的限制,理據是否充分,以及對於我們見到的問題是否一個適度的回應。所以,這些都需要再研究。因此,舉例說,時間的長短可能都會影響最後的法律觀點。

  再舉例說,譬如方案三是關於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所以就這方案,到底竟其合法性或者是否可行,是很視乎在社會上大家覺得在哪些情況下我們的替補機制是不適用的。我們要逐個情況去看,然後才可給予法律方面的意見。所以在未來的日子,我們一定會很詳細地研究這些不同的方案──方案一、三和四在法律方面的細節。到最後,如果我們要提出一些修訂,我們當然會解釋為何要作修訂,以及法律方面的考慮。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1年7月23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