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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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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立法落實選舉安排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公布將於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修訂多條法例,就選出行政長官及村代表以及就立法會及區議會的產生的選舉和相關安排,提出更改;就選舉開支作出技術性修訂;以及作出相關及附帶修訂。」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關乎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上訴機制,引入類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訂的越級上訴機制。根據越級上訴機制,對原訟法庭就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包括補選)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不滿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就候選人免付郵資向選民寄出宣傳信件方面,現行法例規定,有關信件只能載有與候選人參選的有關選舉的物料。

  有立法會議員建議批准不同選區或界別的候選人在同一封免費寄出的宣傳信件中印上其參選資料。此舉可讓政黨為其參加同一次選舉的候選人加強宣傳,亦可節省紙張。在考慮這些意見後,政府建議候選人在下述三種情況下可向同一名選民/投票人寄出宣傳信件:

(甲)地方選區的一張候選人名單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張候選人名單;

(乙)有三個議席的勞工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以及

(丙)在同一個擁有多個議席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參選的候選人。

  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選舉開支限額由自二○○一年起實施的九百五十萬元增至一千三百萬元。有關增幅考慮到二○○○至二○一二年的百分之十二點八累積通脹率;選委會的擴大和經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對競選模式所帶來的影響;以及根據過往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所顯示的新增額外選舉開支項目的需要。

  在區議會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由現時每票十元或候選人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修訂為每票十二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但津貼額不得超逾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經修訂的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財政資助計劃將與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的財政資助計劃看齊。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區議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四萬八千元增至五萬三千八百元。有關修訂考慮到二○○八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二累積通脹率。

  發言人說:「我們計劃在二○一一年五月四日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我們希望立法會可以盡快通過條例草案,好讓經修訂的選舉安排能在十一月舉行的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及之後的各場選舉實施。」

  有關條例草案和建議的詳情會上載立法會網頁。

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