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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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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保障私隱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期互聯網上流傳着一段國家跳水隊女運動員遭人用紅外線夜視模式攝錄機盜攝的影片及相片,對當事人造成嚴重侵犯,引起社會關注使用紅外線拍攝功能的攝錄機和相機,以及其他高科技產品,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對販賣、改裝,及使用具「透視」功能的紅外線攝錄機和相機等高科技產品進行有效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考慮立法打擊利用具紅外線拍攝功能的攝錄機和相機等高科技產品,盜攝他人身體,以及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在互聯網上已多次發生侵犯他人私隱的重大事件,過去三年,政府有否評估監察互聯網上侵犯他人私隱的不法行為的措施是否足夠,以阻嚇類似的罪行?

答覆:

主席:

(一) 對於紅外線攝錄器材的販賣、改裝及使用,現時並沒有針對性的法例規管及限制。販賣有關器材一如其他商品一樣,受到《商品說明條例》和《消費品安全條例》等法例的規管。這些條例主要從保障消費者(例如禁止營商者就貨品作出虛假陳述)及產品安全的角度作出規管。

(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在被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當事人須獲告知他是否可自願地選擇提供資料,以及被收集的資料會被用於甚麼目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亦規定,個人資料必須以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如有人使用紅外線攝錄器材蓄意拍攝他人無意展示的身體部分,有關人士的行為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如有違反上述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可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糾正違反事項,其中包括指令他銷毀以不公平方法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包括影像)。而任何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如被侵犯,可向私隱專員提出投訴,亦可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向有關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私隱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並沒限於是否用某種技術(例如紅外線器材)所獲取的資料,在不同的情況下,《私隱條例》所賦予的保障是均可依法適用。

  至於身體被紅外線攝錄器材盜攝的影像,相片會否構成不雅或淫褻而干犯法例,要視乎個案內容而定。發布不雅物品是由現有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管制的。

(三) 香港作為一個資訊自由流通的社會,沒有特別針對互聯網的法例或管制措施。至於有關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不論該等行為是否在互聯網上發生,該等行為均受到《私隱條例》的規管。

  網上發布物品是受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管。此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與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合作,在諮詢公眾及業界後,於一九九七年制訂《業務守則》,並鼓勵業界遵守該守則。根據《業務守則》,影視處如發現網站載有不雅資訊,會要求網站管理員加上警告字句或移除有關資訊。但如果發現網站載有淫褻資訊,影視處會把個案轉交香港警務處跟進,包括提出檢控。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