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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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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司長及局長官式外訪活動(附件)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九月一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政務司司長(司長)於九月二日前往北京,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磋商兩地合作事宜。翌日政府再發出新聞稿,指司長在北京與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副主任進行工作會議,雙方就香港參與「十二.五」規劃的工作進展、粵港合作等促進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的事宜交換了意見。據悉,司長與該副主任會面為時只有一小時,而政府並沒有公布司長其餘7小時在北京的行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司長有否在九月二日與港澳辦主任會面,討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事宜;若有,當局不在新聞稿交代會面及談話內容的原因為何;

(二)過去兩年,問責制主要官員共有多少次於外訪後,沒有公開交代外訪詳情,並列出所涉官員的名稱,以及外訪的日期和地點;及

(三)有否評估問責制主要官員到北京或其他地方進行公事訪問後,是否有責任向公眾和立法會交代所會見的人士和討論的內容;若評估的結果為是,會否承諾將來必定按此原則行事,交代所有該等會面和討論的詳情?

答覆:

主席:

(一)就政務司司長於本年九月二日訪問北京的安排,特區政府已於九月一日及二日發出新聞公報,公布政務司司長在北京與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副主任周波進行工作會議,就香港參與「十二五」規劃的工作進度、粵港合作等促進香港經濟機會發展的事宜交換意見。特區政府沒有補充。

(二)特區政府一向均會向外公布各司長及局長的官式外訪活動。在過去兩年各司長及局長的官式外訪活動詳列於附表。除了上述的官式外訪活動,官員有時亦須就一些議題到香港以外的地區進行工作層面的會面或會議等。就這些工作層面的會面或會議,由於可能屬例行性質,或討論內容仍在磋商階段,我們會按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及如何公布。

(三)特區政府認同我們應對外公布各司長及局長的官式外訪活動。我們在將來會繼續按此原則行事。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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