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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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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立法會補選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對於香港個別政黨的立法會議員以先辭去席位,再補選的方式推行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在本年一月十五日發表聲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無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強調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而行政長官在一月十四日的本會答問大會上也表示,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不會予以承認。鑑於有關議員已經正式辭職,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有何應變措施處理補選所需的撥款申請遭立法會否決的情況;

(二) 特區政府會否檢討補選的宣傳安排,以免市民誤以為特區政府認同是次補選是「公投」的說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不安排高級官員在投票當日在傳媒面前投票及呼籲選民投票;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法例,對辭去席位的議員參與補選作出某些規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6(1)(a)條,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在立法會秘書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安排舉行補選。《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2條訂明,選管會、選管會成員或總選舉事務主任在執行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下任何職能時正當招致的所有開支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我們相信議員明白政府有義務履行這項法定責任。

(二) 特區政府強調,二○一○年立法會五個地方選區補選旨在填補立法會出缺的議席。《基本法》並沒有任何公投機制,任何所謂「公投」在《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下,都是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立場是非常清晰的。

  我們會依法舉行是次立法會補選,並計劃運用三百萬元進行宣傳工作,以告知選民有關補選的安排。鑑於我們在二○○七年為一個地方選區舉行立法會補選時運用了約七十萬元進行有關宣傳工作,而部分宣傳工作(例如製作及刊登廣告等)可適用五個地方選區而無需為個別選區另作安排,我們預計在是次立法會補選中安排三百萬元的宣傳開支可覆蓋五個地方選區的宣傳工作。

  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官員團隊會於稍後各自自行決定怎樣處理補選投票事宜。所有登記選民,包括公務員,均會自行決定是否及如何在選舉中投票。

(三) 對於有立法會議員透過辭職,利用補選策動所謂「公投運動」,我們注意到社會上對這做法並不認同,有意見認為應修訂本地法例,避免同樣情況再次出現。特區政府剛完成二○一二年政改方案的諮詢,並正仔細研究所收到的意見。有意見認為應對立法會議員辭職後再參選作出規限,我們會對此在考慮修訂有關的本地選舉法例時小心研究,須考慮有關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所提出的限制在法律上是否屬合理限制、以及有關限制是否切實可行。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