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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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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國家副主席習近平於二○○八年訪問香港時指出,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要互相理解和互相支持。去年十一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回歸十周年前夕,讚揚澳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着重互相配合。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李剛隨後回應有關言論時表示,港澳可以互相借鑑。此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本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指出,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互相制衡。他並在其後的記者會上指出,澳門的法制完全不適合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促使本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朝着互相理解、支持和配合的方向邁進;若然,該等計劃的內容為何;若否,不實行該等計劃的原因為何;

(二)會否願意繼續維持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的制度;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借鑑澳門的管治經驗;若然,有否評估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組成和安排方面,澳門有哪些地方值得香港借鑑;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基本法》,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它們的權責。《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按照《基本法》的設計,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基本上是一個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基本法》清楚訂明了行政和立法機關兩者的權責。在《基本法》的精神下,行政與立法機關是互相制衡而又互相配合。任何法律草案以及財政預算案,均須由政府提出,立法會通過。《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行政機關制定及執行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民意,確保政策合理並能貫徹政策目標。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一向重視立法會作為反映社會意見的重要渠道,並配合立法機關的工作。

  此外,《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治是香港重要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一直以來的立場都是致力維持司法獨立。

  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會繼續按照《基本法》辦事。

(二)正如上文所述,在《基本法》下,行政與立法機關是相互制衡而又相互配合,而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區是按照《基本法》成立,香港市民亦支持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特區政府當然會繼續按照《基本法》辦事。

(三)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均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社會環境、憲制安排以及政治制度。在「一國兩制」下,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會繼續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

  香港與澳門一直有交流與合作,但這只是主要牽涉到經濟、社會及民生方面的議題。兩個特區政府是各自按照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來處理相互之間的合作。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