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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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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規管竊錄及竊聽裝置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竊錄及竊聽器材不斷推陳出新,此類器材更與一般物品手飾(例如手錶、鋼筆、眼鏡及汽車電子鎖匙扣等)的外形無異,市民只需以數百元便可隨時在本港電子產品商場或互聯網上購買有關產品。此外,報道亦指出,販賣及使用這類竊錄及竊聽器材的氾濫程度越趨嚴重,這不單對個人私隱造成侵擾,更在日常生活上對市民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市民就個別人士或團體的竊錄或竊聽行為作出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進行該等行為的場所和使用的器材為何;

(二)現時有否法例規管竊錄及竊聽器材的銷售、管有及使用等的情況;若有,過去三年因違反相關法例而遭檢控的個案數目;若否,會否制定法例,以進行監管;及

(三)鑑於科技不斷創新,竊錄及竊聽器材越見精細,市民的私隱容易在不知不覺間被侵擾,政府如何確保市民的個人私隱不會因科技發展而受到損害?

答覆:

主席:

(一)現時沒有特定的法例規管非公職人員的竊錄或竊聽行為,因此執法部門並未備存市民就個別人士或團體的竊錄或竊聽行為作出的投訴個案數目。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由二○○八年至二○○九年十月共收到三宗涉及使用竊錄竊聽器材的投訴個案,均與被投訴者在醫院及辦公室使用針孔攝影機監察投訴人有關,公署仍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調查有關行為是否觸犯了條例的規定。

(二)根據《電訊條例》第27條,任何人為截取訊息內容而損壞、移走或干擾電訊裝置,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兩年。在二○○七年一月至二○○九年九月,當局未有就《電訊條例》第27條展開檢控。

(三)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一九九六年發表的《私隱權: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報告書中,建議除依據手令獲授權截取通訊外,凡蓄意截取或干擾正在傳送途中的通訊(即電訊、密封郵包或無線電通訊),即屬犯罪。

  此外,法改會在二○○六年發表的《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書中,建議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以規管闖入私人處所或使用監察器材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

  就公職人員的截取通訊行為及使用監察器材,《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已有所規管。至於就非公職人員在這方面是否須規管,我們不能妄下結論。法改會這兩份報告書極具爭議性,而在報告發表時,香港新聞界及新聞從業員表示憂慮建議會妨礙新聞自由,因此政府不會輕率落實有關建議,我們有必要細心考慮如何能兼顧新聞自由和保障私隱,以制定未來路向。在現階段,政府並沒有計劃就這方面立法以建立一套規管制度。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