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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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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投票條例》今日全面生效

  《在囚人士投票條例》(《條例》)有關移除在囚人士投票資格的限制,以及移除被裁定干犯某些與選舉有關的罪行或賄賂罪行的人士在公開選舉中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的條文,於今日(十月三十日)實施。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訂立的修訂規例亦同時實施,為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以及為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和遭還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受羈押選民)投票,訂明詳細的實務安排。

  《條例》其他的條文主要是與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有關,這些條文已於七月三日實施。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說:「隨着《條例》及修訂規例的生效,與在囚人士投票權有關的立法工作現已完成。就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以及就受羈押選民在公開選舉中投票,我們現在已有清晰及完整的法律框架。」

  在二○○八年八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三宗有關《立法會條例》(第542章)限制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的權利是否違憲的司法覆核申請,給予許可。法庭就該等個案進行聆訊後,於二○○八年十二月裁定有關限制違憲。

  為了落實法庭的裁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進行了公眾諮詢,並考慮到收集所得的意見後,於二○○九年五月將《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被通過為《條例》。選管會隨後就實務安排訂立修定規例,並於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及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2009年10月30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