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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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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傳媒就國際特赦組織人權報告的查詢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回應傳媒就國際特赦組織所發表的周年人權報告的查詢時說,香港是自由開放、信守法治的社會。

  發言人說:「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都受到《基本法》保障。

  香港特別行政區已就公眾集會遊行制訂有關法例。發言人說:「在2008年奧運馬術項目期間,警務處盡力協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活動進行,務求在尊重示威人士的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以及確保活動不對其他公眾人士造成危險或不便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香港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真正旅客。本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採取開放的簽證安排,同時亦根據法例及既定政策處理所有入境申請。

  入境處與世界各地其他入境事務機關一樣,肩負起執行有效入境管制的責任,亦有權決定是否批准個別旅客入境,以維護公眾利益。

  發言人說:「每宗入境申請,入境處均依據法律、既定政策和與申請有關的因素和情況,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個別考慮並作出決定。」

  在解釋香港的難民政策時,發言人指出,《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不適用於香港。

  發言人說:「我們一向採取堅定政策,不會向任何人提供庇護,亦沒有義務接收根據公約申請成為難民的人士。在香港提出的難民身分申請,由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專員署)香港辦事處負責處理。

  「政府在收到專員署香港辦事處通知有非法入境者或逾期逗留者向其提出難民申請後,除非該人在其申請有結果前選擇返回原居地,否則在該人的難民申請有結果前,政府不會把該人遣送或遞解離境。

  「如其難民身份獲確立,政府會根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作出的重置安排, 安排該人離境。」

  在搜查被羈留人士方面,發言人說,警方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為履行其職責搜查被羈留人士。

  發言人說:「每宗搜查的範圍由搜查人員根據搜查的合理目的和當時環境決定。警務人員在進行搜查期間,充分尊重被搜查人士的尊嚴和私隱。搜查如妥當地進行,而搜查的範圍並不超越為達至合法的目的而屬合理和相稱者,不屬非法或任意侵擾個人私隱或尊嚴。」

  警方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有關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的新指引,指引就如何進行搜查及就搜查的原因及範圍作出紀錄,訂出明確規定,搜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發言人強調,警方不會例行地向被羈留人士進行涉及脫去內衣的搜查,該等搜查必須有充分理據方可進行。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在2008年11月就香港的審議結論中,對香港警方的搜查新指引表示歡迎。

  就種族歧視問題,發言人說:「政府銳意消除種族歧視。《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政府作出種族歧視行為。《種族歧視條例》去年在經過詳細審議後獲得立法會通過。條例明確訂明,對政府具約束力。條例中對種族的定義,是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的定義而訂定的。」

2009年5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