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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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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二○○九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政府將於明日(一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改四條現有條例,使這些條例訂明除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亦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中央駐港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上述修訂所涉及的四條條例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植物品種保護條例》(第490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現時,這四條條例明文規定對政府具約束力,但沒有訂明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

  政府發言人說:「政府一直研究,並與中央有關當局商討此事。按照所達成的共識,我們在二○○八/○九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上述四條條例,將其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

  條例草案將於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2009年1月2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