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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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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處理行將年滿十八歲人士的選民登記申請

  以下是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持有身份證明文件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須在去年七月二十五日(亦即去年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法定發表限期)或之前年滿十八歲,才有資格登記為選民,並可在去年九月七日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由七月二十六日至選舉日期間年滿十八歲的人士因而未能在是次選舉中行使投票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未能在去年的選舉中行使投票權的人士的估計數目;

(二)當局會否考慮日後為情況相若的人士另作安排,以便他們可以行使投票權;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這項使上述人士未能行使投票權的安排,有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規定;若評估為有違反,補救方法為何;若評估為沒有違反,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立法會條例》,年滿十八歲的人士才有資格登記為選民。該條例訂明,如果有關人士的十八歲生辰,是在他申請登記後的首個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如屬立法會選舉年及非選舉年)或九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如屬區議會選舉年),有關人士有資格登記為選民。上述日期都是於有關年份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法定限期。任何人士的姓名必須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內載列,才有權在此後舉行的選舉中投票。

  關於提問的三個部份,我們的回覆分別如下:

(一)根據相關選舉法例,二○○八年正式選民登記冊須在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發表,因此在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年滿十八歲的永久性居民才有資格登記,並在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中投票。至於在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七日這段期間才滿十八歲的永久性居民,由於這些人士在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時未滿十八歲,依照法例,他們未符合資格在二○○八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登記成為選民,亦沒有法定的投票權。

(二)選舉法例在列明釐定申請登記成為選民的人士是否年滿十八歲的分界線時,是參照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發表限期,而不是選民登記的截止日期(即五月十六日(如屬立法會選舉年及非選舉年)或七月十六日(如屬區議會選舉年))。此安排令到更多在當年達到十八歲的人士,可以符合資格登記成為選民,並在該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後舉行的選舉中投票。

  當局認為,現時法例內有關條款是恰當的,關鍵的考慮是要讓選舉安排有肯定性,相關因素包括:

(i)立法會換屆選舉或區議會一般選舉的舉行日期,根據法例須由行政長官指明。立法會換屆選舉通常於九月舉行,而區議會一般選舉則於十一月舉行。由於要預留時間讓候選人向選民拉票及印刷及發出投票通知書,現時法例有需要列明在選舉年必須最遲在哪一個日期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以確定哪些人有權在選舉中投票。

(ii)如遇上法例所訂明的情況(例如:熱帶氣旋或其他惡劣天氣情況),選舉舉行日期或會押後。因此,如果以投票日作為申請登記成為選民的人士是否年滿十八歲的分界線,便會出現較大的不確定性。

(iii)在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後,登記冊上所列的人士便可以在隨後舉行的選舉中投票。然而,如果以選舉投票日作為年滿十八歲與否的分界線,正式選民登記冊在發表後一段時間內便會包括一些未滿十八歲的人士。在立法會選舉年,一旦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前有需要進行區議會補選,正式選民登記冊上便可能會有些人士在補選時未滿十八歲,因而未符合年齡規定而不能在這些補選中投票。這會做成混亂。

(三)選舉法例就着處理行將年滿十八歲人士的選民登記申請,訂明以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限期作分界線的安排,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現時選舉事務處在釐定申請登記成為選民的人士的年齡是否符合登記資格時,完全依照選舉法例辦事。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