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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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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報告中有關香港的部分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傳媒查詢時,回應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二○○八年報告中對香港的評論。

  「報告就香港政制發展的觀察,指中央政府繼續阻礙香港按照《基本法》邁向普選並不正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決定》,明確了達至普選的時間表。根據《決定》,香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行政長官普選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於二○二○年由普選產生。這為香港的政制發展邁出至為重要的一步。

  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雖然在二○一二年不會實行普選,但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兩個選舉辦法,可以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適當的修改。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廣泛的公眾支持作基礎:有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在不遲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及二○一七年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相關的動議得到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若在二○一二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二○一七年實行。

  正如民意調查顯示,《決定》是受到市民大眾所接受。由中文大學在一月份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市民接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關於落實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特區政府對於未來的普選模式,未有任何定案。在落實普選時,特區政府會確保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普選模式,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並會就如何使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進一步民主化,在香港社會內積極爭取共識。

  我們會於二○○九年上半年內,就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的可能方案諮詢公眾。我們的目標是在第三屆特區政府的任期內,處理好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這可為二○一七年及二○二○年分別達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鋪路。

  按照《基本法》實行普選是我們的內部事務。特區政府及中央會按照《基本法》處理有關事宜。我們希望並相信外國政府和國會會繼續尊重這個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正如世界其他地方的入境機關,入境事務處有責任執行有效的入境管制,包括依法處理每宗入境申請,以保障香港的公眾利益。

  《基本法》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有法例規管公眾集會遊行。在奧運期間,警務處盡力協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活動進行,務求在尊重示威人士的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以及確保不對其他公眾人士造成危險或不便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