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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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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回答傳媒提問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參加「政府官員與立法會議員足球友誼賽」後,回答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

記者:..副局長擁有加拿大護照,會否產生「雙重效忠」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一九九○年訂定《基本法》時,整個香港特區的架構,不論是行政、司法或立法,已定下需要那些高層人士只擁有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政府方面是主要官員,包括司長、局長以及紀律部隊的首長。在過去十一年,這套安排都是很穩定的。在副局長方面,以《基本法》為基礎,並沒有要求他們只可擁有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也沒有要求他們放棄任何外國的永久居留權。

記者:當年沒有副局長這制度,現在多了這制度,是否會有矛盾情況?怎樣解決?而且,還有副局長署任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在訂定《基本法》時,整個特區的架構是已經定下來。例如在《基本法》之下,有司長及副司長,副司長較為高層,因此當年訂下副司長只可擁有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現在我們聘請的副局長,全部都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是與香港認同的,所以我們相信他們服務香港的精神與熱誠是全面的。至於你們問到有關署任的問題,那是短期的安排,例如警務處處長,或入境處處長,出外公幹時,從九七年回歸以來這十一年,都是由他們的副處長署任。我們沒有要求紀律部隊的副處長不擁有外國居留權,所以短期署任的安排與《基本法》是沒有抵觸的。

記者:但入境處處長和廉政專員等都是公務員,而問責局長並非公務員,所以現在的問責局長如果離開香港,是由另一局長代替,因此以入境處處長或者廉政專員來作比較是否不適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比較是恰當的,因為局長、警務處處長和入境處處長等,都是在《基本法》之下特區最高層的官員,由他們的副手暫時代辦其公職是完全恰當的。其實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我們亦有這代辦、署理的制度,一向都沒有出問題。至於現在的局長及副局長是政治委任官員,要代政府承擔政治責任及面對政治議題,這是政治方面的安排,所以我們在二○○二年開始便由司長及局長代表特區政府在立法會大會上表達立場。現在的副局長亦因為是政治委任的,所以由他們以副局長的身分或以署任局長的身分在立法會大會代表特區政府表達立場是完全恰當的。我們亦保護了公務員同事。所以整體而言,政策局不會由公務員身分的常任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在立法會大會表達其立場,但在委員會就會。

記者:社會上對政治問責官員有很高的要求,政府會否考慮聽取社會上的聲音,公布他們的國籍資料或就此檢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委任任何官員必須按照《基本法》辦事。《基本法》內是有規定、有要求的,例如司長、局長以及紀律部隊的首長,不能擁有外國居留權,這方面我們貫徹執行。但他們的副手,如果在《基本法》下沒有此要求,我們不會在《基本法》以外定此要求,而且主要官員的副手擁有甚麼國籍是私隱。按照法例需要公開多少,我們便公開多少。二○○二年已定下主要官員的問責守則,現在亦適用於新上任的副局長和局長政治助理。

記者:有些批評指今次公布副局長及政治助理不夠透明,只公布名單,沒有安排他們會見傳媒及公眾。短期內會不會有這種安排?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宣布委任這些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時,行政長官有出來向大家解釋,而在剛過去的星期三(五月二十一日),不同的局長在立法會見到你們時亦有作出回應。待這些副局長上任後,我相信他們在不同的政策範疇一定有機會與議會及傳媒見面,大家一定會有很多機會認識他們。

記者:講清楚他們的薪酬,因為有意見指不知道他們收取多少人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薪酬制度很清楚,副局長的薪酬相等於局長薪酬的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五,而政治助理則是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五。有點像公務員有幾個增薪點般,每個職級的增薪點及上下限大家都很清楚,但個別官員每月的薪津我們一向尊重合約的保密制度。

記者: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是否需要申報利益,例如物業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特區政府局長的申報制度同樣適用於副局長和政治助理。

(請同時參閱英文答問全文)

2008年5月24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