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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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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票站調查

  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關於在選舉日進行的票站調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有沒有要求申請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或人士申報他們的背景及政治聯繫等;如果有,有關的程序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政府會不會在審批票站調查的申請時,調查申請人或機構的背景;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當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在投票時間內向候選人或該等機構所屬或與其友好的政黨或政治團體發放有關的調查資料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會不會採取即時行動;選管會怎樣確保該等情況不會發生;以及當有候選人在投票時間內獲知會票站調查的中期結果,他們是不是須要把有關調查的費用計算在其選舉開支內;如果須要,怎樣確保候選人如實申報有關的費用;如果不須要,原因是甚麼;及

(三)是否知悉選管會會不會考慮採取更多方法,讓選民識別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例如要求機構的調查員穿着印有有關機構名字的背心);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以及選管會如何確保有關的調查員不會訛稱隸屬於其他機構?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及《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均就進行、公布和廣播票站調查制定了詳細的指引。按照《指引》的規定,有意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或人士須事先向選舉事務處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i)相關機構和人士的名稱或姓名和地址;

(ii)負責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和聯絡電話號碼;以及

(iii)一份載列受僱在各投票站進行票站調查人士的名單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申請的機構或人士不須就其政治聯繫作出申報,政府亦沒有就其背景作出調查。我們認為,在規管票站調查時,亦須確保在言論、新聞及學術研究方面的自由。

(二)現行《指引》並無特別就票站調查所得資料的用途作出規定。然而,在投票時間內公佈票站調查結果或意向預測,均可能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因此,在現行《指引》中,選管會提醒傳媒及各有關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可公布票站調查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或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的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選舉開支」是指就某項選舉的候選人或候選人組合而言,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由該候選人或該候選人組合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或該候選人組合:

(i)為促使該候選人或該候選人組合當選;或

(ii)為阻礙另一候選人或另一候選人組合當選,

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當中包括包含貨品及服務而用於上述用途的選舉捐贈的價值。有關的選舉法例亦有詳細規定如何申報選舉開支。候選人在處理任何有關票站調查開支應否及如何計算入其選舉開支內時,應遵從有關選舉法例的規定。

(三)現行的《指引》已規定票站調查員必須佩戴顯示有關調查機構或人士名稱的名牌或標記。現時,選舉事務處亦會在投票日前公布獲准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或機構的名單,並將名單張貼在各有關投票站。為進一步提高透明度,選管會在三月二十五日發表的《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建議指引》)中,已建議以下的新措施:

(i)獲准進行票站調查的有關人士或機構的聯絡電話號碼,亦會於投票日前發放供公眾及候選人參考,並張貼在各有關投票站;

(ii)票站調查員須在調查開始時,向選民透露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或人士的名稱,並表明不是由政府委託進行的。

  此外,選管會在《建議指引》中,亦建議加入新規定,指明在獲准進行票站調查前,申請機構或人士須簽署遵辦進行票站調查的指引的承諾書。如有關人士或機構違反指引的規定,選管會可作出嚴厲譴責或譴責,並公布有關人士或機構的名稱。

  選管會現正就《建議指引》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至本年四月二十三日。歡迎大家在諮詢期內就《建議指引》提出意見及建議。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