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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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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美國人權報告

  就傳媒查詢關於美國國務院二○○七年度人權報告中對香港政制發展及新聞自由的評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三月十二日)作出回應。

  發言人表示,在香港的歷史上,是《基本法》為香港政制發展第一次訂下普選的最終目標。

  發言人說:「落實普選的時間表已經訂下來。」

  他說:「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決定》,雖然在二○一二年不會實行普選,但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兩個選舉辦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明確了達至普選的時間表。根據《決定》,香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行政長官普選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於二○二○年由普選產生。這為香港的政制發展邁出至為重要的一步。」

  發言人補充,正如民意調查顯示,《決定》是受到市民大眾所接受。由中文大學在一月份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市民接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中央和特區政府致力按照《基本法》達至普選。現在普選時間表已訂定,特區政府會努力就如何使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進一步民主化,在社會凝聚共識,為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二○年普選立法會鋪路。」

  「我們已在策略發展委員會之下成立政制發展專題小組,為二○一二年的選舉辦法展開討論。我們希望專題小組可於今年年中左右總結討論,特區政府會於今年第四季歸納就修改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可考慮的方案,並盡早作下一輪的公眾諮詢。」

  「按照《基本法》實行普選是我們的內部事務。特區政府及中央會按照《基本法》處理有關事宜。我們希望並相信外國政府會繼續尊重這個原則。」

  有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發言人強調,根據憲法及《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人大常委會的。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及沒有任何限制的。這原則在香港及香港的法院,是受到充分的承認及尊重的。」

  他說:「因此,人大常委會行使該權力並沒有、也不會對司法獨立、法治,或香港的高度自治有任何影響。」

  發言人表示,美國國務院在報告中指「《基本法》大幅限制立法會影響政策的能力」並不正確。

  「按照《基本法》的設計,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基本法》清楚訂明了行政和立法機關兩者的權責。行政立法關係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財政預算,都必須經立法會通過才能實施。

  「顯而易見,在我們的制度下,所有政府的政策及立法建議,均能讓香港社會廣泛、公開及坦誠地討論,在有需要時,政府可根據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的意見作出修訂。」

  他說:「特區政府的一貫立場是,《基本法》第74條適用於議員提出對政府條例草案的修正案及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在新聞自由方面,發言人說:「香港一向尊重言論及新聞自由。香港的新聞業發展蓬勃,超過四十份日報及六百八十份周刊在香港出版。此外,香港是許多國際新聞機構、報章及電子傳媒機構的主要業務基地。」

  他說:「一如以往,香港的傳媒繼續擔任積極監察政府的角色。在香港,傳媒可以自由報道,廣泛並自由地討論本港及外地新聞,以及政府政策、計劃及工作。」

  「香港新聞界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新聞自由是捍衛自我審查的最有效方法。但最終,新聞從業員必須自行維護他們行業的誠信。」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