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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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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二○○七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明日(七月六日)會在政府憲報刊登,該草案旨在將《防止賄賂條例》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涵蓋至行政長官。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草案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作出全面的規管。」

  條例草案可與現時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對行政長官的規範相輔相成,並顯著改善香港的防貪機制。目前,行政長官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並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亦提供了一個處理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的彈劾機制。

  發言人說:「儘管現時已有防貪機制,行政長官仍然同意採取進一步措施,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把《防止賄賂條例》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及他本人,以證明政府對廉潔治港的承擔。」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四、五及十條,使這些條文所訂的罪行適用於行政長官。經修訂後的第四及五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則會觸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亦屬犯罪。此外,按照經修訂後的第十條,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則會觸犯法例。

  條例草案亦訂明,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可將有關投訴轉介立法會。立法會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採取任何行動。

  發言人說:「我們有必要訂立此條文,以適當地處理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建議的條文確保律政司司長不會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而無法把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及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轉介立法會。」

  「藉《基本法》、普通法及更嚴謹的法例對行政長官的適用,可更有效地確保行政長官會廉潔奉公,及避免有貪污行為。」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2007年7月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