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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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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一位國家領導人就本港政制事務發表的言論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在本月六日舉行的《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發表講話時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而一位內地法律學者則指出:「我們在討論政制發展的時候,仍然要以均衡參與為重要的考慮因素,無論富人、中產階級或者窮人都有參與的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沒有尋求中央當局澄清,委員長的講話是否表示中央當局可以隨時收回已給予特區的權力;若有尋求證清,所得回應是甚麼;

(二) 有沒有評估委員長的講話會否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有甚麼補救措施;若評估結果為不會,原因為何?

(三) 有沒有評估現行政制給予富人的參政議政機會,是否比給予中產階級和窮人的為多,因而尚未落實均衡參與的原則;若有評估而結果屬實,有甚麼改善措施;若評估結果屬否,理據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在《基本法》中充分反映。事實上,在「一國兩制」下,特區的高度自治是來自中央授權。例如,《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二)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人大委員長發表的有關講話反映《基本法》的原則和規定。中央就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已透過《基本法》落實,不會改變。對於有評論指委員長的講話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是毫無根據的。

(三)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特區的政制發展,必須符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的政制發展原則,包括須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在發展香港的民主政制向普選邁進時,特區政府會確保能符合《基本法》的有關原則。



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