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與人大常委會就新特首任期的解釋吻合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局長:特區政府歡迎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作出解釋。我們相信這對我們可以在七月十日如期和依法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有幫助,也對我們處理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和憲制的基礎。我們明日接著開法案委員會會議,我們會繼續向各位議員解釋最新的發展,也希望爭取得到他們早日支持條例草案,以使我們可以接著做選舉的安排,如期和依法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記者:有議員說選舉條例的修訂超過釋法的範圍,這方面現在有明確決定,會否作出修訂?

局長: 現在我們看到這個解釋,與我們原先的理解是一致的,並無分別。我們提出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其實已經意識到,根據《基本法》五十三條、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解釋,在特首出缺時,新選的特首只做餘下的任期。我們現在做這個條例修訂是建基於目前選舉委員會五年任期的制度,直至這個制度受到修訂,是不需要修訂有關做餘下任期的原則。所以,其實這個是「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我們一日維持五年一任的選舉委員會制度,一日就繼續維持這個特首出缺時,新選的特首只做餘下的任期的規定。

記者:釋法是否只適用於現在的選舉制度,○七年之後選舉制度改變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是否又要跟荍鵅A釋法內容已經...

局長:未必一定,其實一切視乎我們在○七年之後,為行政長官的選舉安排是否保留五年一任的選舉委員會制度。譬如我們現在的選舉委員會制度是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五年一任。如果將來我們增加了委員人數,超過了八百人,但我們依然維持選舉委員會五年一任,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依然會維持特首出缺時,新選的行政長官只做餘下的任期。所以我們現在提出來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是完全和《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吻合的。

記者:這個講法有什麼基礎?因為釋法並沒有清楚說明這一點,它只是說○七年前?

局長:它說現在這個安排是根據選舉委員會五年一任的制度,我們選新的特首應該做餘下任期。若果我們在二○○七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所修訂,出缺的時候所作的安排也須和新的選舉制度吻合。但一日我們未做新的修訂,一日我們現在提出的法例是繼續有效,其實所有我們在香港做的法例基本上都是這樣,是根據目前的政策和《基本法》的規定來立法,直至到憲法的基礎有所改變,我們才需要相應地對本地法例作出修訂,我希望大家明白。
還有一點我需要談談,大家記得在去年四月六日人大常委會作了一個解釋,就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如果在○七年,我們不對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有所修訂,或是二○○八年對立法會的組成有所修訂,那麼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和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辦法在○七年、○八年之後繼續有效。所以我們在這個階段不會假設○七年或○八年的選舉制度是會如何修訂,我們需要在香港繼續討論。特別說到行政長官選舉的制度,如果我們將來轉變委員人數或選民基礎,但我們依然維持選舉委員會五年一任的制度,特首出缺時,新的行政長官依然會做餘下的任期。

記者:五十三條沒有提到任何有關選舉委員會的字眼,現在釋法的是五十三條,即是說特首出缺的事宜,現在加了解釋。如何將選舉委員會任期的選舉制度連接?

局長:因為《基本法》五十三條指明我們需要按照四十五條的規定來選新的行政長官,而四十五條的規定表明我們需要按照《基本法》附件一來做實際的選舉,所以五十三條、四十五條和附件一需要一併來考慮和解釋。

記者:局長,你剛才有關選委會的方面解釋得很清楚,這是特區政府的解釋,還是你有和中方、港澳辦、人大常委會溝通過?

局長:我們在較早時候溝通,也理解到中央有關部門包括人大有關部門都是這樣看選舉委員會五年一任的制度。大家看今日的釋法和聲明,這個理解非常清楚。

記者:局長,有關鮑正鋼......

局長:我剛才已經在大會說過,我們昨日關於接待連戰主席及其訪問團,我們的立場已經非常清晰,我們很希望今次連主席的訪問,這個歷史之行滿有成果。我們也會按照「錢七條」繼續和台灣在港機構聯繫,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和港台之間的事務。

記者:宋楚瑜來港時的處理手法是否也一樣?

局長:我們的立場已經非常清楚。

記者:會否要求鮑正鋼澄清,你說他講的說話不盡不實?

局長:我知道的事實,我有責任向公眾解釋和向大家交代,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亦已經足夠。

記者:局長,你是否會幫曾蔭權助選?

局長:署理特首並未就是否參選的問題有決定,所以我們現在處理七月十日的選舉,我們繼續做好我們的準備工夫,希望條例草案可以在五月二十五日通過,我們繼續努力做好向法案委員會的解釋,亦會在六月初開始提名期的工作,然後六月中過後是拉票期。在此之間,我們歡迎任何符合資格的人士參選。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英文談話內容。)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