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年六月二十四日,立法會通過就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的議案,規定二○一二年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委員的人數,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四個界別每個增加一百個議席。行政機關除了建議將第四界別(即政界)新增的一百個議席中的七十五席撥予民選區議員外,並未說明如何分配其他界別的新增議席。很多市民認為地產商在選委會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力過大,應在本地立法時稀釋他們在這方面的比重。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地產商在選委會內影響力是否過大;若有,詳情為何;當初有這個設計的原因;以及會否在本地立法時作出調校;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盡量擴大選委會的民主成分,讓更多市民參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基本法》的附件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選出。按照均衡參與的原則,選委會內共有四個界別,分別是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現行的選委會中的四個界別均有廣泛代表性,讓社會上不同階層及界別的代表參與行政長官的選舉。
完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