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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的報告的結論和建議

CAT/C/24/Concl.3

二零零零年五月九日

原文:英文

未經校訂版本

禁止酷刑委員會

第二十四屆會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至十九日

審議由締約國根據公約第19條所提交的報告

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

﹙註:本文件只節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段落﹚

中國

1.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五日和九日,委員會舉行第414、417和421次會議(CAT/C/SR.414,417 and 421),會上審議了中國的第三次定期報告(CAT/C/39/Add.2),並作出下列結論和建議:

I. 引言

2. 中國的第三次定期報告包括兩部分,第I部涵蓋中國全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除外),第II部則只講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3. 委員會歡迎中國的第三次定期報告,該報告按照締約國撰寫報告的一般準則擬備。對於締約國所提交的補充資料和答覆,以及中國與委員會保持的具建設性合作關係,委員會表示欣賞。

第I部- 中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V.建議

19. 委員會請締約國考慮作出聲明,以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公約第21和22條,並撤回對第20條所作的保留,以及確保第20條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II部- 香港特別行政區

VI. 妨礙公約實施的因素及困難

26. 委員會注意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歸中國,並無帶來妨礙公約實施的因素及困難。

VII.予以正面評價的事項

27. 委員會讚揚中國政府已採取所需的步驟,確保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香港特區政府並擬備報告的某些部分。

28. 委員會歡迎香港特區政府釋放所有越南難民和船民,並關閉望后石難民中心。

29. 委員會歡迎香港特區政府通過法例,以助引渡涉嫌施行酷刑的疑犯。

30. 委員會認為,加強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獨立性,是積極可取的做法。

31. 委員會歡迎香港特區政府提高某些性罪行(如亂倫)的最高刑罰,並廢除就性罪行提供佐證的規定。

32. 委員會歡迎香港特區政府為執法人員提供訓練課程及採取其他教育措施;並欣悉當局使用攝錄機拍下接見被羈留人士的過程。

VIII. 關注事項

33. 委員會關注到,根據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被控觸犯施行酷刑罪的人,可用"合法權限、理由或解釋" 作為免責辯護,以及該條例對公務人員一詞所下的定義,均並非完全符合公約第1條的規定。

34. 委員會又關注到,香港特區政府從未引用過《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去起訴任何人。但委員會察悉,在某些情況下其實是有足夠理由去提出起訴的。

35. 委員會關注到,並非各種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均已納入《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的規管範圍。

36. 委員會察悉並關注到,香港特區政府處理難民的做法,未必完全符合公約第3條的規定。

IX. 建議

37. 委員會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採取所需的步驟,以確保對施行酷刑(公約第1條所指者)的人提出有效的起訴和予以適當制裁,並根據公約的規定設法防止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38. 委員會建議香港特區政府繼續致力確保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成為法定組織,並擁有較大的權力。

39. 委員會建議沿用並加強現有的防範措施,包括為執法人員提供訓練。

40. 委員會建議香港特區政府使處理難民問題的法律與做法完全符合公約第3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