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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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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一、為促進雙方共同目標,並為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繼續以友好的精神進行討論並促進兩國政府在香港問題上已有的合作關係,以求《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

二、為了進行聯絡、磋商及交換情況的需要,兩國政府同意成立聯合聯絡小組。

三、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為:

(一)就《聯合聲明》的實施進行磋商;

(二)討論與一九九七年政權順利交接有關的事宜;

(三)就雙方商定的事項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

四、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前半段時期中審議的事項 包括:

(一)兩國政府為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獨立關稅地區保持其經濟關係,特別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多種纖維協定及其他國際性安排所需採取的行動;

(二)兩國政府為確保同香港有關的國際權利與義務繼續適用所需採取的行動。

五、兩國政府同意,在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後半段時期中,有必要進行更密切的合作,因此屆時將加強合作,在此第二階段時期中審議的事項包括:

(一)為一九九七年順利過渡所要採取的措施;

(二)為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就此類事項簽訂協議所需採取的行動。

六、聯合聯絡小組是聯絡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不參與香港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聯合聯絡小組的成員和工作人員只在聯合聯絡小組職責範圍內進行活動。

七、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首席代表和另外四名小組成員。每方可派不超過二十名的工作人員。

八、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聯合聯絡小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以香港為主要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繼續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

九、聯合聯絡小組在北京、倫敦和香港開會。每年至少在上述三地各開會一次。每次開會地點由雙方商定。

十、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在上述三地享有相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聯合聯絡小組討論情況須加以保密。

十一、經雙方協議,聯合聯絡小組可決定設立專家小組以處理需要專家協助的具體事項。

十二、聯合聯絡小組成員以外的專家可參加聯合聯絡小組和專家小組的會議。每方按照討論的問題和選定的地點,決定其參加聯合聯絡小組或專家小組每次會議的人員組成。

十三、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程序由雙方按照本附件規定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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