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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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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員動議議案「實施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一日)下午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動議議案「實施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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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局長剛才已解釋了特區政府對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的立場,我會就議員提出與政制事務有關的部分,作進一步的回應。

《公約》在香港特區的施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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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有議員表示,香港在政制方面的發展不符合《公約》的規定。正如何局長在發言時指出,香港特區在實施《公約》的規定時是可以因應本港的實際情況,例如法律和憲法上的考慮,決定以何種方式實施《公約》的規定。

  對於有意見認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須顧及《公約》第25條(b)段的規定,我須重申,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根據《基本法》而定的。英國政府在1976年將《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加入了保留條文,保留香港毋須遵守第25條(b)段,即第25條(b)段有關選舉的規定不適用於行政局和立法局,這是當年的安排。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於1997年6月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的照會和《基本法》第39條,這項保留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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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公約》第25條(b)段的規定不適用於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但是我們並沒有將香港的政制發展擱在一旁。特區政府非常重視香港的政制發展,並且一直根據《基本法》加以推動。《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並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的目標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之後由普選產生,而關於立法會的選舉,最終的目標也是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

  普選是《基本法》對香港民主發展訂下的最終目標,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逐步發展民主。2004年成立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研究了如何令2007/08年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可以進一步開放,並且朝着最終普選的目標而邁進。

  在《基本法》以及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框架下,我們去年10月提出了有關2007/08年兩個選舉辦法的建議方案。本來這建議方案如果獲得立法會通過,是會有超過四分一的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及接近六成的所有立法會議席,基本上都是由三百多萬名選民經地區直選或間接選舉所產生的,這是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框架之下,最能夠增加民主成分及擴闊選民基礎的方案。但是很可惜,雖然方案獲得大多數社會人士和超過半數的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但最終未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而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所作出的《解釋》,如果兩個選舉辦法未能夠作出修訂,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兩個辦法的相關條文將會繼續適用。在此情況下,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選舉將按照現行的安排進行。

  主席女士,或許在此我想回應幾位議員的發言。

  劉慧卿議員再提「原地踏步」的問題。但是其實劉議員與其他反對派議員非常清楚知道,當時他們妄顧有六成市民希望這2007/08年兩個選舉方案可以通過,仍否決了我們所提出能促進民主進程的選舉方案,在過去一段日子,幾個月裏,反對派議員聲稱寧願「原地踏步」,都要做出這個否決。凡事要有始有終,既然當時明顯決定寧願選擇「原地踏步」,便要面對「原地踏步」現有的實況。

  郭家麒議員發言時說,他原則上接受按實際情況辦事,但他不會支持自由黨張宇人議員所提的修訂。他在發言期間說,去年12月初有二十萬人出來遊行。但是大家都記得大部分學術機構做的調查是七萬至九萬多人不等,所以如要講實際情況,便要講事實,不要誇大。

  進一步回應梁國雄議員的發言。梁議員喜歡引經據典,今日也有引述國際人權公約和《基本法》,但他有一個疏漏,他提到行政長官向立法會負責是根據《基本法》第48條,我需要更正一下,第48條是講述行政長官的職權,而特區政府要向立法會負責,是根據《基本法》第64條,我相信這只是「百密一疏」。但是梁議員有一個論點,是更加有偏差。他提到香港現有立法會是承接殖民地期間立法機構的身分,這個我不敢苟同。因為自九七回歸以後,香港是有民主進程的,我們現在的立法議會是有半數由地區直選議員作代表;而回歸以前最多是有三分之一有直選成分。而且現在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行使實質的職權,例如要通過特區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和預算案,政府才可以接着做要做的工作。

  主席女士,儘管這個2007/08年的方案不獲通過,特區政府仍然會致力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推動香港的民主發展。一直以來,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都非常明白,香港市民希望早日見到普選的落實,而且《基本法》也規定普選是我們香港最終的目標。因此我們須要探討的是如何、以及應該用甚麼方式達至普選的目標。

  民主體制有不同的形式,環顧很多已經實行民主體制的地方,所實施的政治制度和選舉辦法是取決於該地方或地區的民情歷史、傳統文化、經濟型態、種族狀況和固有信念等實際情況。要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在《基本法》所定下的政制發展藍圖之下,用甚麼模式是最適合香港特區,並且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例如要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包括《基本法》所訂明有關維持特區政府基本上收支平衡、維持低稅制等的規定。同時也要顧及能夠有效地確保兼顧各階層的利益、維持社會均衡參與等原則。

策略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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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行政長官已經率先在去年11月透過策略發展委員會展開有關普選路線圖的討論,而經過三個多月的工作,委員會的討論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例如,委員大體上同意普選的概念應該包括平等和普及的原則;整體而言,普選的制度基本上應該是一人一票,並可以透過直接或間接的選舉方法來產生所選出的代表。所以我相信,就這兩方面的原則,我和李卓人議員隔空也好,不隔空也好,大家也有一個共同的理解。

  策略發展委員會將會繼續研究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安排,並且提出一些可以供大家參考和討論的具體建議,讓公眾可以進一步理解這個課題。我們的目標是要在2006年年中總結有關普選的原則和概念的討論,以及2007年年初總結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設計的討論。我們希望可以這些總結為基礎,展開下一步的工作。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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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特區政府完全理解公眾對普選的訴求。策略發展委員會會繼續跟進這個議題和推動整個香港社會對普選的討論。我們認為透過廣泛討論,增進對這個議題的了解,這對將來落實普選是十分重要的。同時我們相信透過與社會各界多一點接觸、多一點討論,對這個問題作出溝通,必定有助於將來對有關議題作出結論,和對達成整體共識有幫助。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