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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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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局長今早論壇的發言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出席由香港發展論壇舉辦的「兩年或五年 – 新行政長官任期爭議」公開論壇時,在會上的發言(只有中文):

主席:

  首先我歡迎香港發展論壇請了那麼多嘉賓來就這個大家都關心的議題作討論。討論基本上是平和的,雖然間中有少少激烈,但我覺得這是完全反映香港社會的自由、開放,我多謝大家,亦都多謝各位嘉賓坦誠表達意見。

  對朱國斌(副)教授的發言,我簡單回應。我很贊成的是我們處理行政長官選舉的問題,一定要按照《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原則,按照國家憲法。

  對於邵善波的發言,我有多一些回應。第一、阿邵說話通常比較精采。你提及美國布殊總統和佛羅里達州的這個個案,雖然近日多了人關心,但是那個問題是顯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大家可以有個互動,這是憲制最重要的原則。但是在美國發生的事與在香港現時我們處理的事不同,因為我們現在是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原先已經有的一套理念,跟美國的真人真事的個案不同。

  如回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便要覆述、回憶過去這兩、三個星期發生的事情。開始有人揣測董先生是否離職,(人們)第一個反應是,如果是真的,新選的行政長官做五年便扼殺了零七、零八年的檢討,拖慢民主進程。民主派的朋友有這樣講過。當事情比較清楚時,我們向外表達的是做剩餘任期的兩年,他們便說我們是違反《基本法》。

  上星期三立法會休會辯論上我說過,民主派議員似要特區政府左行又不能,右行又不可以,是否要告訴我們條條路都是「此路不通」?如果這是你們的心魔、政治立場,我都是尊重的。如果在香港為公眾服務,大家要表達一套立場,是絕對可以的。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要辦妥這件事,亦會按《基本法》本身的原則辦妥。

  我跟邵善波不同,與其講政治,我寧願說回政策。我的政策很簡單,如果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一定是按法理原則去辦事。

  我認為《基本法》第46條是講一個「位」,行政長官的職位,一任五年。第53條是說明選出一個新的人,這個人入了這個「位」便做剩餘任期,是一個很簡單、大家也會明白的道理。而我們都是回到法律。

  湯家驊議員、其他幾位講者都講過中國憲法,提及中國內地的憲法專家說的話。我都特別看看國家憲法第84條,我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所以,第84條與國家憲法的理念,跟我們《基本法》的設計都很相近,先有人代理,後做補選,現在我們根據《基本法》第53條,希望推動的就是這個,都是回到法律上。

  我們現時推動的修訂條例草案都是建基於律政司司長做的法律研究,這法律意見亦得到人大法工委發表聲明表示認同,所以完全有法理依據。

  今日胡漢清大律師再提起,有某些朋友經常講的,如果有人大釋法,法治已死。我都是讀法律的,我跟胡漢清大律師一樣,如果有朝一日香港的法治制度受到摧殘,我都不會再做。

  過去七年半,每一次發生這些重大問題,我都有參與。九九年就居留權人大釋法、去年就零七、零八年的事宜,我有參與,今年要講的是新特首的選舉,我亦參與其中。但是,過去七年半我清楚看到,香港的普通法制完全沒有受到絲毫虧損。第一,因為《基本法》實施後我們成立了終審法院。香港整個司法制度很完備,九七前香港的上訴案件要交到英國的樞密院,但是回歸後成立了終審法院,我們自己可以根據《基本法》授權的司法制度,可以完全在香港處理所有案件。這完全都是在普通法下處理的案件,包括合約仲裁、地權分配、婚姻問題,每一日都在處理,何來法治制度受到虧損?但是我知道對這一套制度有質疑的人,他們不會單談普通日日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發生的案件,他們會說其他,說是否人大如果釋法,會衝擊我們的法治制度。

  讓我談一談居留權的個案。在居留權的個案,九九年一月底終審法院作出判決,縱使人大其後作出釋法,也沒有影響終審法院原有的判決。我們當時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容許了幾千位申請居留權人士留港,可以做永久性居民。及後過了一段時間,我們亦再次容許更多人士留港做永久性居民。所以道理是什麼?是人大常委按照國家憲法、《基本法》可以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與香港終審法院和其他法院根據《基本法》授權下行使的司法權是完全沒有相互之間的矛盾,是可以共存的。

  現在我們如果回看,人大常委作的解釋,是為香港解決重大問題,回歸前解決了一個,即是香港市民移民後在外國回來是否可以繼續擁有外國居留權?我們國家的國籍法,本來對這方面的規定,是不方便香港人去做的,但是有見及香港的歷史背景,人大常委做了一套釋法,容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國籍的居民,可以保留中國籍之餘,亦能擁有外國的旅遊證件。所以,在國籍法、居留權的問題上,我相信香港社會和市民是看到人大常委做這個釋法是為香港解決問題。這釋法的權力亦正正是香港憲政體制、香港法例的一部分。香港終審法院亦都完全認同。所以,終審法院在九九年初作出澄清,表明會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依歸,不能亦不會對此表示質疑。所以我不希望再次聽到有任何人講,人大常委的行動會衝擊香港的法治。這是不可能的。人大常委會本身就是我們憲政體制的一部分。

  最後,湯家驊議員、胡漢清大律師大家都是讀法律的。讀法律的人有一個技巧、technique,便是會將一個立論建基於一套假設。假設上再設假設,在上面建一個塔,但是我想講的是,如果這些假設不「穩陣」,塔是會倒塌的。所以湯家驊議員,我認為我們不可以說,假設在香港可以任意逮捕某些人是違反《基本法》,卻沒有違反香港的法例。這是不切實際、與事實不符的假設。大家可以就這類問題繼續討論,作為議員、學者、大律師、研究中心、政府同事的,我們有一個共同責任,便是在落實「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過程中,令內地的法律制度和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磨合,但是在這過程中,磨合後依然是充分、完全保留我們的普通法制。這不單是我提出來的一個理想,《基本法》本身已經說明,我們的普通法制,是要保留的。這些問題全都有爭議性的,不會單是因為今日我們討論過,或是上個星期在立法會討論過便完結,依然會在未來幾個月,我們知道跟大家要充分表達意見。

  世事無絕對,沒有問題發生後是解決不了的。所以我們提出草案,我們希望爭取到大家的支持,但是我很尊重正反兩方面。香港社會便是如此,多些討論、真理愈辯愈明,只要到頭來基於《基本法》而行,一定行得通的。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