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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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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缺位進行休會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就「行政長官缺位進行休會辯論」所作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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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過去一個星期,董先生請辭行政長官的職務,國務院批准了董先生的辭職請求,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代理行政長官職務。

  所有問責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繼續留任,確保平穩過渡。政府宣布即將舉行選舉,根據《基本法》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這些改變對香港來說是一段新的歷程。現時特別惹起社會關注的和今日議會所討論的,是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五年抑或兩年。

特區政府對任期原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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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特區政府以往的理解是,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五年。這是我們在二○○一年制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當時的觀點。我們在去年五月回答劉慧卿議員的書面質詢時,也表達了同一的立場。特區政府以往是按字面理解《基本法》條文的意思。

  近日,由於董先生的辭職,我們重新研究過任期的問題,發覺由於《基本法》內並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長官出缺後其繼任人的任期長短,如果我們只看《基本法》第46條考慮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確實是有欠全面。

  我們應要結合《基本法》內的其他條文,包括《基本法》第45條、第53條和附件一,以及有關條文的草擬歷史等各方面,作通盤考慮。

  經重新研究後,我們的結論是新選出來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是董先生的剩餘任期,即是兩年。

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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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主要有幾方面的論據。

  第一,《基本法》第53條第2款沒有跟第46條掛勾,反而直接提到《基本法》第45條。第45條當中提到規定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是在附件一。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附件一第七段又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行政長官和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換言之,現時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其任務是選出二○○二年至二○○七年的第二任行政長官。

  附件一容許二○○七年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可以有新的規定。第二,去年人大常委會四月二十六日的決定,當中具體提到「二○○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人大常委會既認定於二○○七年舉行的才是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即第三任行政長官只會在二○○七年才會誕生,之前若進行的任何行政長官選舉,其性質只會是填補第二任行政長官內出現的空缺的補選,而不是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

主席女士,剛才吳靄儀議員在其發言當中,說這些是事後根據,並不是《基本法》草擬和訂定之前的時候,大家可以接觸到的證據。確實人大常委會去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做的決定是去年才做的,但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決定是具法定效力,亦等同《基本法》本身的地位,所以這一點對我們來說是有力的法定證據。

  第三方面,《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在最初起草時寫成「新的」行政長官,其後改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及後又改回「新的」行政長官,這表明第53條第2款的規定並非指新一屆任期重新開始,而是繼續未完的任期。

  第四方面,從內地國家機構來說,填補缺位必然是「剩餘任期」。相信內地在草擬或通過《基本法》時,亦是按同一原則理解中途補缺行政長官的任期。

  湯家驊議員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特別提到許崇德教授,吳靄儀議員亦提到內地的憲法,她特別向大家提出國家憲法第84條,我都看過,我的看法跟吳靄儀議員完全不同。我引述,第8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其實如果大家細心看這條條文,和《基本法》第53條是很相近,先有人代理,後做一個選舉,而補選之後是做「剩餘任期」。

  湯家驊議員和其他好幾位民主派的議員亦都表示,認為不太接受梁司長昨日的說話,向大家說明梁司長最新給我們的法律意見。他們好幾位都說,梁司長只是和幾位內地法律專家商討過之後便改變立場,他們質疑這一套理據。但我想和大家說,律政司司長除了和幾位內地法律專家交流過之後、溝通過之後,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工委,在三月十二日也發表過一個聲明,我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第二任行政長官缺位後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所發表的意見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第二任行政長官缺位後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補選的行政長官仍為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這個聲明是人大法工委所發的,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工作委員會,他們所發表的法律立場是具權威性的,並不是三兩個學者那麼簡單,大家應該認真研究。

建議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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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今日有議員建議應當行修改《基本法》這條路,明確有關「剩餘任期」的安排,特區政府不認同這是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

  對特區政府及中央而言,新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只當「剩餘任期」的立場非常明確。人大法工委亦已發表聲明對此立場表示認同。既然《基本法》條文的含意已經清晰,我們必須按照這個理據執行有關條文,無須、亦不能修改《基本法》。

  主席女士,說回這個選舉本身,其實我很高興聽到李永達議員、楊森議員及好幾位其他議員表示希望參加這個選舉,民主派當中有人出來參加這個選舉,其實選舉是自由的,是有競爭性的。香港很相信競爭,有競爭才有進步,所以我們今次安排這個選舉,很歡迎所有合資格人士被推選出來參加。

  我想再進一步回應好幾位議員的提問,何俊仁議員、楊森議員和李柱銘議員都問過、提過,去年五月五日,我答覆劉慧卿議員提問的時候,有沒有和北京有關部門商討過。我給你的答案很簡單,完全無。我只是參考了律政司同事給我的意見,因為答覆立法會的提問,每個星期都會發生,我們如果認為自己的觀點是清楚的時候,就無需去問北京。不過,我想和李柱銘議員說,雖然他現在不在(議事堂),不需要做到這麼「巴閉」「人頭落地」,大家是平心靜氣討論一下法律觀點就可以了。

  我也要多謝鄭經翰議員表示對我工作的支持和關心,我亦都要跟他說,我們在特區政府當中是有團隊精神,我們亦都完全會參照律政司給我們的法律意見來辦事。我亦都認同他們的論述,法治是重要的,我們不可以權宜之計來行事,正正法治是重要的,所以我們現在基於律政司司長給我們最新、最全面的法律意見,希望推動立法工作。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並不是違反了《基本法》,只是就《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在本地立法中,沒有一個明確規定,所以我們要補充在本地立法這一條規定。

  我想說,我們今次所表達的立場是經過非常詳細的考慮,特區政府最新的立場是基於立法歷史的支持,是有文獻,亦有當時參與過這個過程的人士的證明,並不是無中生有的一些立場。

  我們亦都注意到有好幾位議員提過司法覆核的問題,他們表示應當經過司法程序來處理今次這個爭議。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有權對政府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我們絕對尊重這個決定,我們亦都會好好處理、從速處理任何關乎今次這個範疇的司法覆核。

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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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提到人大釋法,多次講如果釋法會違反法治、破壞法治,這個我完全不認同。人大有權解釋《基本法》,是國家憲法及《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會本身的權力。《基本法》本身也授權香港終審法院可以在審議案件時,應用《基本法》、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如果牽涉中央管轄範圍或者中央與特區關係,便需要向人大常委會尋求一個解釋才作最新、最終的判決。

  這是《基本法》本身的一套規定,如果按照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本身行事,為何要說是衝擊法律呢?再者,如果我們現是尋求立法原意,這不是單指普通法制需要做的工作,任何一個法律制度包括內地的法律制度,《基本法》本身都會要求我們尋找立法的原意。

  所以,主席女士,我進一步和各位議員作回應,我需要講一講。我注意到今日有好幾位議員,包括呂明華議員、詹培忠議員、田北俊議員、譚耀宗議員、王國興議員、陳智思議員、楊孝華議員、何宗泰議員、劉秀成議員、黃定光議員,都是提過擔心如有司法覆核,都會令七月十日的行政長官選舉不能順利進行。他們不希望因任期問題受到法律爭議而阻礙香港新行政長官的誕生。議員認為特區政府應未雨綢繆,考慮人大釋法的方法以確定「剩餘任期」的法律地位。

  但我們目前希望無須行人大釋法這一步,但與此同時,我們會密切注意事態的發展,以及往後有關任期問題的討論。我會緊記各位議員今日給我的忠告。

修改本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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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區政府會在短期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反映我們當前對填補半途出缺行政長官任期的理解。

  主席女士,昨日我已在內務委員會向各位議員解釋,有關今次選舉三個時段的安排,今日我不再作詳細解釋。

  我想進一步回應某幾位議員就各方面問題所提出的論點。

  何俊仁議員、梁耀忠議員和鄭經翰議員都質疑過,評論過到底董建華先生、前任特首是否真真正正因為健康理由而請辭。

  我可以講一些我見到的現象和各位議員分享一下。在一九九九年至二○○二年期間,我在特首辦做新聞統籌工作,與董先生共事三年半,在那段期間,我為他安排過無數次記者會和出外的活動,每一次他都是精力充沛、健步如飛的,站着答記者問題,是完全沒有問題的,(時間)很長也可以。在立法會與大家講述施政報告,兩個小時或以上都可以。但是,他跟大家講過,最近一次的施政報告,他有困難,要吃止痛藥,要戴腰封,才可以站個多小時。我也可以告知各位議員,在三月十日董先生在做了半個多小時的記者會,他一回到後台立刻便要坐在沙發,我看到他坐了差不多十分鐘才起來,一直這裡都是痛。所以雖然陳偉業議員現在不在這裏,我想對他說,做特首和打一場波不能同日而語,這個對比完全不適切。

  劉慧卿議員提及好幾件事情,因為董先生比較突然的離去,我們需要即時積極跟進。我想對劉議員說,無須太動氣,世界上沒有什麼事情是解決不了的,而我們現在要跟進的是比較直截了當的事宜。有關特首離任之後的安排和有否在離任之後再次從事商業活動呢?董先生已表明,離任之後只會為國家及香港服務,是不會為任何私人機構包括自己的家族生意服務、打工或從事任何導致有利益衝突的活動。我相信這些承諾已充分回應了這方面的關注。

  但是我們當然理解有公眾認為政府應該規範特首離任之後的活動,我們亦表明會將這問題交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研究,再向社會及立法會交代。

  梁耀忠議員和其他幾位議員提過,有關選舉委員會在七月中屆滿之後真空期的問題。其實由二○○五年七月至二○○七年年初組成新的選舉委員會為止,約有十八個月的空檔期,而這段空檔期大家一早都知道是會出現的。這是源於《基本法》本身的設計,附件二所訂的選舉委員會是在二○○○年產生,而附件一底下,我們要承接同一個選舉委員會至二○○五年年中完結。但有關這個選舉委員會有空檔期的問題,我們已與中央政府提出了,知道有可能需要處理這空檔期的問題。

  主席女士,關乎兩年及五年的爭拗,我看到泛民主派的議員在不同的時段表達了兩個不同的立場。首先是擔心如果新選的特首做五年,便會抹殺了我們二○○七、○八年做政制發展改革的機會。在早兩個星期便立刻指出這是否一個陰謀?這是否中央所用的一個新的策略?但及後大家比較明確知道是做餘下任期便質疑這個新的法律詮釋的立場抵觸《基本法》。似乎泛民主派的同事,不論特區政府是行左的一條路,或是行右的一條路,都對我們說「此路不通」。

  其實,我希望告訴在座各位議員,不單是泛民主派的議員,任何的一個黨派,無需要用無謂的心魔罩着自己。大家同為香港辦事,問題是需要解決的。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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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基本法》是一份獨特的憲制性文件。「一國兩制」的設想是史無前例,《基本法》是一個特殊的憲制文件,因為它是根據內地的法制制訂,而在我們這個普通法的地區實施。

  所以在實踐的過程中,出現一些轉折絕不稀奇,但我們大家都有一個共同責任要令這兩個制度可以磨合,要《基本法》可以暢順地實施,但依然保留普通法的精神和制度。在過去七年,其實我們已掌握了一些經驗和原則。

  有好幾位議員亦提到有關居留權及政制發展的事宜。我希望在這裏作一些回應。

  九九年人大常委會就居留權的釋法當其時是有爭議。但大家要記得當年香港社會是支持行這條路的,是支持(人大釋法)為香港解決了這個重大的問題。與此同時,雖然人大常委會是行使了法律解釋權,亦保留了終審法院的終審權。我們根據了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底的判決,容許了數千位申請居留權的人士留港,及後再容許多數千位。終審法院的終審權和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可以並存的,不是互相矛盾的。行使法律解釋權是完全符合《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

  李卓人議員剛才說,如果聽劉秀成議員所說的那種思路,是否會有一日「拱手奉送」香港的高度自治、香港的法律制度給人大常委會。我認為各位議員發表言論要公道一點。現在我們所講的是《基本法》,香港的終審法院對香港立法會所訂的法例、對香港的普通法是完全有終審權的。有關合約的紛爭,不可能是《基本法》,是香港的普通法,極其量是香港的法例。所以,大家都很會說話,如果要扭曲別人的說話,都要有比較清晰的理據去扭曲才比較公道。

  主席女士,另外我想提一提一件事,去年人大常委會就○七、○八年的問題的釋法和決定,引起社會上很多討論。時至今日,有關這方面的討論依然有爭議。

  但我意識到、觀察到經過過去一年多,大家就政制發展這個議題的討論,特別是自去年四月至現在,香港社會是進一步理解,就政制發展這些重大問題,牽涉到憲制的問題,香港本身沒有最後的決定權。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最後的決定權是屬於中央的,但是香港有參與、有個角色,可以提方案,可以配合北京來推動香港兩個選舉制度進一步向前行,是有所進步,可以更加擴闊參政空間和兩個選舉制度的代表性。

  主席女士,我提一提這些重要的個案是想向大家講明一個很簡單但也是很重要的道理。因為香港的《基本法》是一個新的憲制文件,我們在實踐這一套憲制原則的過程中是需要學習、需要調較,才可為香港做成一套「合法、合憲、合情、合理」的安排。

  主席女士,有關任期的爭議,不會單是因為特區政府表明了立場而完結。我知道在未來一段日子大家會依然為這件事,在某程度會各持己見,會堅持立場,對這些我都尊重。但自從這個問題在過去兩個星期帶出來後,我們亦意識到市民希望盡快按照《基本法》和香港的法例選出一個新的特首。而整體而言,我們看到市民似乎比較接受「剩餘任期」這個安排。所以我呼籲大家共同努力將這套安排,完全按照《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合情、合理、合法」地作出敲定。

  我很多謝主席女士、各位議員今晚詳盡的發言,給了我們這麼多寶貴意見,這會為我們今後這三幾個月所要做的重要工作打下很重要的基礎。多謝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