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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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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馮檢基議員所提議案的補充回應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馮檢基議員提出「要求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議案,作補充回應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多謝你給我機會再次發言。我特別想繼律政司司長發言之後,進一步回應張文光議員及剛才所提述到的幾個論點。

不少民主派的議員在過去幾年,在不同場合都質疑中央就香港《基本法》所採取的行動,說會影響香港的法治制度,香港的法治制度受到破壞,描繪得繪形繪聲,表面上看似動聽,實際上並無法理依據,並且,他們的論點是與香港和內地的法制背道而馳。

我們如果要好好處理香港的政制問題、《基本法》的問題,首先第一點要做得到的,就要自己尊重香港的憲制秩序和憲制安排。香港是一個很特別的法區,我們不是一個主權的地區,我們是一個地區政府,一個地區的組成。但是在回歸之前,為了要保護香港的普通法制,為了要在香港實施中央為香港定的《基本法》,是將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對案件的終審權分別處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這是非常清楚的憲法和《基本法》本身的訂明。但為了照顧香港的普通法制,香港的終審法院對香港的案件有絕對的終審權,案件永遠是不會帶到北京來審議的。香港終審法院對香港的案件擁有終審權,正正就是可以保護到我們香港的普通法制。香港普通法的原則單是在香港繼續演變,繼續發展,香港的終審法院也對香港的立法議會所訂定的法例有最終的解釋權。所以,我們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安排,是絕對保護到、維護到香港的法治制度。

說回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做了三次法律解釋。第一次是一九九六年,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所作的解釋。我記得當時有兩、三年的時間,香港社會就這個問題做了很詳盡的討論,最終人大常委會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作出解釋,容許香港人、香港的居民已經移居海外的,可以回來香港定居,繼續擁有永久居留權,以及繼續可以申請香港的特區護照,是廣泛受到香港的市民所歡迎的,而至今時今日,依然是實施得非常好的。

第二次釋法是一九九九年,就居留權的問題為香港今後處理內地子女的問題,作出一個清楚的訂明。但當時這個如此重大的社會問題,其實香港社會,包括我們這個立法議會,是贊成、支持這個做法的。時至今日,問題解決了。亦時至今日,當時與一九九九年一月底終審法院作出的裁決有關係的人士,數千名依然留在香港。所以我不可以接受張文光議員說中央的釋法、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破壞法治,絕對不是,是保護到香港的法治精神,保護到個別人士的權益。

第三點,今次做人大釋法,是為我們香港政制發展的未來,釐清了附件一和附件二裏面不完全清晰的地方。我相信假以時日,大家必然可以看到,四月份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所作的釋法,不單可以鞏固香港的法治,也為香港政制發展的未來,定出一個明確的方向和程序。

所以,我想說的是兩點。第一,從開始到今時今日,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發展這個問題是有決定權,這是源自《基本法》和源自憲法本身的規定。

第二點,我希望在這個議會內、議會外,不會再次聽到這些與法理背道而馳的言論。危言聳聽的言論已經說了好幾年,但時至今日,香港的普通法制、香港的法治制度依然健在,每一日香港的法庭都是就《基本法》、就香港的普通法制、各位議員所訂的法例,審議香港發生的案件,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司法制度。

多謝主席。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