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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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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九 年 月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二 讀
《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條 例 草 案 》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條 例 草 案 》 。

背 景

2.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行 政 長 官 在 他 第 一 份 《 施 政 報 告 》 中 提 出 要 檢 討 現 時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和 18個 臨 時 區 議 會 的 區 域 組 織 架 構 , 以 確 定 現 行 架 構 是 否 能 配 合 社 會 的 轉 變 , 提 供 切 合 市 民 需 要 而 又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

3.經 過 一 年 的 檢 討 以 及 廣 泛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在 去 年 的 《 施 政 報 告 》 中 , 交 待 了 政 府 重 組 區 域 組 織 的 決 定 , 包 括 :

  1. 維 持 18個 區 議 會 的 架 構 , 加 強 區 議 會 在 市 政 服 務 方 面 的 諮 詢 和 監 察 工 作 ;
  2. 重 組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c1 生 服 務 架 構 , 包 括 :
    • 成 立 環 境 食 物 局 , 負 責 統 籌 和 制 定 有 關 環 境 保 護 、 食 物 安 全 、 環 境 c1 生 、 自 然 保 育 、 促 進 漁 農 業 發 展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
    • 成 立 食 物 環 境 c1 生 署 , 專 責 處 理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c1 生 事 宜 ; 及
    • 成 立 一 個 食 物 環 境 c1 生 諮 詢 委 員 會 , 負 責 向 新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和 監 察 所 有 有 關 工 作 ;
  3. 設 立 一 個 新 的 文 化 藝 術 康 體 服 務 行 政 架 構 , 並 與 有 關 機 構 和 人 士 商 議 細 節 ; 以 及
  4. 當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議 員 任 期 在 本 年 底 屆 滿 後 , 無 須 保 留 兩 局 。

4.我 們 相 信 新 的 市 政 服 務 架 構 能 改 善 服 務 的 協 調 , 提 高 對 食 物 安 全 事 故 的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 促 進 專 業 人 士 和 社 會 人 士 的 參 與 ,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 以 及 有 助 於 制 定 整 體 的 文 化 和 康 體 政 策 。

5.今 年 三 月 十 日 , 本 會 已 通 過 了 《 區 議 會 條 例 》 , 落 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首 屆 區 議 會 的 架 構 和 選 舉 安 排 。

6.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經 過 進 一 步 諮 詢 業 界 和 公 眾 意 見 及 參 考 顧 問 的 研 究 報 告 後 , 在 三 月 底 公 布 了 文 化 藝 術 康 體 服 務 新 架 構 , 主 要 包 括 :

  • 成 立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隸 屬 民 政 事 務 局 , 接 管 兩 個 市 政 總 署 的 文 化 康 體 工 作 ;
  • 成 立 一 個 高 層 次 、 非 法 定 的 文 化 委 員 會 , 就 制 訂 整 體 文 化 、 藝 術 和 文 物 政 策 及 整 體 撥 款 的 優 先 次 序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及
  • 加 強 藝 術 發 展 局 和 康 體 發 展 局 的 成 員 組 合 。

目 的

7.今 日 提 交 的 條 例 草 案 , 旨 在 落 實 上 述 的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方 案 , 將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簡 稱 『 兩 局 』 )的 財 產 、 職 能 、 權 利 和 法 律 責 任 轉 交 政 府 及 其 他 法 定 機 構 , 廢 除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的 條 例 , 消 除 兩 局 現 時 在 一 些 附 例 條 文 上 的 分 歧 , 亦 藉 這 機 會 刪 除 一 些 過 時 的 法 例 條 文 。

內 容 簡 介

8.條 例 草 案 共 分 4部 分 :

第 一 部 生 效 日 期 及 釋 義 ;
第 二 部 廢 除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的 條 例 以 及 附 帶 及 補 充 條 文 ;
第 三 部 關 於 移 交 職 能 的 具 體 條 文 以 及 相 應 及 有 關 修 訂 ; 及
第 四 部 一 般 規 定 。

9.此 外 , 附 表 1至 附 表 7列 出 所 有 因 移 交 職 能 引 致 有 關 成 文 法 則 的 廢 除 、 修 訂 和 重 新 命 名 的 詳 情 。 受 影 響 的 共 約 60項 條 例 和 100項 附 屬 法 例 。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因 職 能 轉 交 政 府 或 指 定 公 職 人 員 而 引 致 的 技 術 性 修 訂 , 例 如 附 例 改 稱 為 規 例 。 因 此 修 訂 雖 多 , 內 容 並 不 複 雜 。

保 留 和 過 渡 性 條 文

10.有 關 將 兩 局 的 財 產 、 權 利 、 法 律 責 任 和 職 能 移 交 政 府 的 安 排 ,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了 詳 細 的 保 留 和 過 渡 性 條 文 , 以 保 障 第 三 者 的 權 益 , 以 及 行 政 和 法 律 的 延 續 性 。 其 中 主 要 的 條 文 包 括 :

  1. 將 兩 局 合 約 上 的 權 利 、 義 務 和 責 任 轉 交 政 府 , 保 障 第 三 者 合 約 上 合 法 的 權 益 ;
  2. 兩 局 發 出 的 各 種 牌 照 和 許 可 證 等 等 , 將 繼 續 有 效 ;
  3. 對 觸 犯 被 廢 除 的 成 文 法 則 所 訂 的 罪 行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提 出 檢 控 的 權 力 , 加 以 保 留 , 以 確 保 法 律 的 延 續 性 ;
  4. 暫 時 保 留 兩 局 的 收 費 準 則 。 我 們 預 計 要 花 一 至 兩 年 時 間 才 能 將 目 前 兩 局 約 900項 的 費 用 統 一 。
  5. 在 統 一 兩 局 目 前 不 同 的 附 屬 法 例 時 , 如 有 需 要 , 我 們 會 採 取 過 渡 性 措 施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例 如 給 予 目 前 不 受 管 制 的 新 界 區 商 營 浴 室 兩 年 寬 限 期 , 以 便 符 合 有 關 商 營 浴 室 的 規 例 。

法 定 機 構

11.條 例 草 案 亦 設 立 了 三 個 新 的 法 定 機 構 , 負 責 處 理 某 些 牌 照 和 上 訴 事 宜 , 包 括 :

  1. 由 新 的 酒 牌 局 簽 發 酒 牌 , 取 代 目 前 兩 局 屬 下 的 酒 牌 局 ;
  2. 設 立 牌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 取 代 兩 局 現 時 的 覆 檢 委 員 會 , 成 為 第 一 層 的 上 訴 機 制 , 聆 訊 有 關 《 公 眾 c1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章 )各 種 牌 照 的 上 訴 ; 及
  3. 設 立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 取 代 現 時 的 區 域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及 市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 受 理 就 牌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 並 受 理 有 關 酒 牌 和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等 上 訴 。

12.我 們 相 信 成 立 上 述 的 法 定 機 構 , 由 獨 立 而 熟 悉 相 關 事 務 的 人 士 或 具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人 士 負 責 有 關 事 宜 , 將 可 繼 續 確 保 有 關 制 度 為 公 正 、 公 平 和 公 開 。

與 《 基 本 法 》 關 係

13.最 近 有 報 導 指 出 , 有 人 質 疑 條 例 草 案 的 改 變 會 否 違 反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 基 本 法 》 第 97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區 域 組 織 , 接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就 有 關 地 區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務 的 諮 詢 , 或 負 責 提 供 文 化 、 康 樂 、 環 境 c1 生 服 務 "。 根 據 政 府 所 得 到 的 法 律 意 見 , 這 是 一 條 措 詞 寬 鬆 的 授 權 條 文 , 提 供 足 夠 的 靈 活 性 , 讓 當 局 可 按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的 方 式 進 行 改 革 。 所 以 建 議 的 法 例 完 全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條 文 。

14.此 外 , 亦 有 人 質 疑 解 散 兩 局 剝 奪 市 民 選 舉 市 政 局 議 員 和 被 選 的 權 利 , 可 能 抵 觸 《 基 本 法 》 第 39條 有 關 《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的 規 定 。 我 們 參 考 了 對 該 公 約 的 權 威 性 解 釋 , 有 關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適 用 於 立 法 機 關 , 但 並 不 涵 蓋 『 非 政 權 性 』 的 區 域 組 織 , 因 此 條 例 草 案 並 沒 有 違 反 第 39條 的 規 定 。

結 語

15.我 理 解 在 座 的 議 員 十 分 關 注 如 何 改 善 目 前 的 市 政 服 務 , 例 如 改 善 食 肆 牌 照 和 酒 牌 的 發 牌 程 序 , 亦 關 注 到 新 架 構 如 何 精 簡 人 手 、 善 用 資 源 。 現 時 的 條 例 草 案 提 供 了 一 個 新 架 構 的 法 律 框 架 。 至 於 目 前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和 兩 個 市 政 總 署 , 以 及 日 後 新 部 門 的 服 務 如 何 改 善 , 資 源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 主 要 涉 及 行 政 上 的 安 排 。 我 和 其 他 同 事 樂 意 與 兩 局 接 觸 , 聽 取 它 們 的 看 法 , 因 為 兩 局 在 眾 多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的 服 務 經 驗 ,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 我 亦 會 提 議 兩 局 有 關 議 員 考 慮 出 席 本 立 法 會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 這 將 對 於 我 們 日 後 落 實 改 善 服 務 和 精 簡 架 構 的 安 排 , 將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16.最 後 , 由 於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議 員 的 任 期 將 於 今 年 年 底 屆 滿 , 新 的 服 務 架 構 必 須 於 年 底 前 準 備 就 緒 , 以 便 明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運 作 , 否 則 可 能 會 影 響 對 公 眾 的 服 務 。 最 理 想 的 安 排 是 於 今 年 十 月 底 之 前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 以 便 預 留 時 間 , 讓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 人 事 編 制 , 以 及 開 設 及 重 新 調 配 首 長 級 職 位 等 申 請 , 並 讓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必 要 的 過 渡 安 排 。 我 誠 意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認 同 我 們 這 個 工 作 目 標 , 並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從 速 審 議 這 條 例 草 案 。

17.由 現 時 到 十 月 底 還 有 六 個 多 月 的 時 間 , 雖 然 目 前 有 些 議 員 與 我 們 彼 此 之 間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看 法 可 能 還 有 一 些 距 離 , 但 只 要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過 程 中 , 透 過 不 斷 的 討 論 和 協 商 , 我 深 信 大 家 必 定 能 夠 逐 漸 拉 近 距 離 , 達 成 共 識 , 擬 定 一 個 新 架 構 , 以 配 合 下 一 世 紀 香 港 在 食 物 安 全 、 環 境 c1 生 、 環 境 保 護 、 文 化 康 體 等 方 面 的 發 展 。 多 謝 各 位 。

政 制 事 務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