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行政長官任期

  以下是今日(五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作出如下規定是否符合《基本法》:若行政長官職位在整個5年任期屆滿之前出缺,當選以填補該空缺的行政長官將在任至上任行政長官任期的原先屆滿日為止;若評估結果為此規定符合《基本法》,會否為此修訂該條例;若不會,原因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符合《基本法》,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照《基本法》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特別是第3及6條,就上述《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任期,以及選出候選人待任命以填補行政長官職位空缺方面的規定,予以落實。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這規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長官,不得有例外情況。

鑑於上述原因,任何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以規定一個有別於五年的任期,均不符合《基本法》。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