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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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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總結主要官員問責制動議辯論的發言全文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總結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政府議案時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昨天政務司司長及剛才律政司司長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發言時,已經詳細分析過政府在多個課題上的立場和理據,所以我不打算再重覆他們已經提過的各個要點。不過,在討論主要官員問責制的過程中,以及在昨天的辯論中,部份議員對於一些與問責制有關的安排表示關注。我會就着八個課題作出深入的解釋,就着議員的發言作出回應,以及消解議員的疑慮。


(I)決策局的重組

昨天政務司司長向各位議員簡介政府對原先就決策局的重組作出的修訂後,大多數議員都歡迎政府的修訂,但亦有部份議員持有不同意見,我想指出關於合併和重整這些政策範疇作為推行問責制其中一項措施,我們必須要控制新制度下局長的數目不至太多,以及確保每位主要官員的職權範圍合理且易於管理,兩者之間作出平衡。

有意見指出政府就決策局的重組,未經深思熟慮,政府內部亦未有作出討論。我必須指出,這完全與事實不符。行政長官多次與各司長及局長討論問責制的設置。有關決策局的重組,政府是經過仔細考慮研究才作出的。而我們今次所作出的修訂,是考慮到小組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他們的關注。雖然時間緊迫,但政府所作的決定卻絕不草率。

就議員對決策局重組的意見,我想重申以下兩點:第一是有關決策局的重組,目的是為加強政策之間的協調,使政府的施政更加順暢;第二是重組後的決策局會出現商人主導的局面這個說法,是毫無理據的。


(II) 行政長官的問責和行政長官的權力

有意見認為推行問責制後,行政長官無須接受問責,無須對市民大眾,這個說法是毫無根據,亦與事實不符。

其實,《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他領導特區政府。而《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須根據第六十四條對立法機關負責。現在如是,推行問責制後亦如是。

事實上,《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就是說,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對市民大眾負責。這又怎能說成是行政長官無須負責呢?

在昨天的辯論中,有議員擔心推行問責制後,行政長官將會獨攬大權,集權於一身。

關於這一點,行政長官早於四月十七日他自己在本會作出的介紹已清楚指出,行政長官所有權力已在《基本法》中清楚訂明,引入問責制根本不會,也不能增加《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需要領導全體公務員。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可視乎他施政方面的需要,決定如何調配特區政府的權力。行政長官的權力,既由《基本法》全部賦予,根本不存在,也沒有必要通過新的制度來加強其權力。而事實上,在即將推行的問責制之下,行政長官除了向三位司長放權之外,更進一步向十一位局長下放權力,令到問責制的局長在承擔責任的同時,有充分的權力去制定、統籌和執行政策。


(III) 行政會議的職能、組成和運作

由於所有問責制主要官員會獲委任為行政會議的成員,有部份人士認為行政會議以問責制主要官員佔大多數,而這些官員都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而任命,從屬於行政長官,對行政長官負責,因此有部份議員擔心,將來行政會議在處理對政府部門的上訴事宜上,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有關行政會議處理上訴的事宜,剛才律政司司長已經詳細闡明。

昨天辯論時,有議員認為日後行政會議大部份成員是問責制主要官員,聽命於行政長官,改變了現時行政會議制衡行政機關的隱含機制。我必須再次在此鄭重聲明,這是毫無理據的說法。

《基本法》第五十四條清楚訂明,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並非制衡行政長官或行政機關的機構,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制衡機制的問題。在問責制之下,行政會議的性質不變、角色不變,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IV) 憲制慣例的建立及發展

昨天,有議員希望我就着憲制慣例的建立,當立法會通過對個別官員的不信任動議,該名官員必須辭職,作出回應。

其實,我們已經多次重申,主要官員的任免安排在《基本法》已有明確的規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清楚訂明,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他們的職務。

行政長官在四月十七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亦清楚答覆議員的提問。他指出假如在極端情況之下,立法會通過對某問責制官員的不信任動議,他會作出仔細考慮,分析導致這些局面的原因。

至於建立憲制慣例的問題,政府的立場是在不違反《基本法》和不違反行政主導這個前提之下,我們不排除日後或產生憲制慣例。但我們認為現時並沒有必要急於建立憲制慣例。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行政和立法機關扮演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角色。當立法會對於某位官員表示不信任,政府必須作出處理,化解矛盾,因為這會阻礙行政與立法彼此之間的合作關係。至於是否需要辭退有關官員,當然由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但政府必會考慮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反應,因為這對於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和威信有莫大的影響。我們認為,每個個別事件都有截然不同的背景和原因,因此不可一概而論,更加無須急於建立憲制慣例。


(V) 防止利益衝突

在眾多討論事項中,議員和公眾最關注其中事項之一,便是如何防止問責制主要官員出現利益衝突這個問題。

事實上,特區政府亦認為防止利益衝突極為重要。問責制主要官員作為政府高層的官員,必須保持高度的誠信,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謀取私利。為此,我們已特別訂立措施,以防止利益衝突。主要來說,我們須就主要官員的投資和利益訂定高透明度的申報制度,以方便公眾監察。我們也須確保主要官員不會利用擔任公職在任內或離任後謀取個人利益。

我們訂立這些措施的原則,是必須在公眾利益和個別官員自己的合理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所訂立的任何措施必須合理而相稱。這些措施不應該過於嚴苛,令有機會成為主要官員的人士望而卻步,不願意接受提名出任問責制主要官員。

(i) 申報投資和利益

首先,我想先講申報利益方面的規定。我們會在主要官員的聘用合約內訂明問責制主要官員在就職前,必須申報他們的投資和利益。這包括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任何公司或機構的投資、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以及在地產或房產的任何利益。申報的範圍不單只包括以主要官員名義持有的投資和利益,還包括以主要官員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持有,但實際是為主要官員斥資購買,或由主要官員擁有實際權益的投資和利益。

合約內容會清楚訂明,如果主要官員的投資或利益跟他的公職可能有利益衝突時,行政長官會要求有關主要官員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任何利益衝突。

主要官員需要每年重新申報一次。期間,他須就任何涉及超過二十萬元的投資作出申報。

上述的申報要求大致與現時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和高級公務員的規定相同。有關申報的資料會公開供公眾查閱。

(ii) 防止主要官員以權謀私

除了上述的申報投資和利益的規定外,我們會在聘用合約清楚訂明主要官員不得利用其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另外,聘用合約亦會訂明問責制主要官員不得披露政府內部的機密資料或者利用這些資料謀取私利。

以上的禁令在主要官員離職後仍然有效,以防止主要官員離職後利用在任時所取得的資料謀取私利。

(iii) 離任後的規限

至於離職後的活動,昨天政務司司長已經清楚講明政府的安排和立場,我只想重申一點。我們訂立這些規則的目的和原因,只是在於防止利益衝突和不妨礙主要官員的就業自由和個人發展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我們要防止主要官員作出有損公眾利益的行為,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確認這些前任主要官員都是有才幹的人士,不應該過份規限他們離任後的活動,對於他們繼續為社會作出貢獻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此外,我們必須避免訂立過份嚴苛的規限,令有興趣出任問責制主要官員的人士望而卻步。

(iv) 法例規限

除了合約條文之外,問責制主要官員亦必須遵守適用於他們的法例和規例。在這些法例和規例當中,議員和公眾比較關注的是《防止賄賂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在這兩條條例之下,問責制主要官員同樣受適用於公務員的各項規限所約束。主要官員如違反這些條例,會受到刑事制裁。


(VI) 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

除了在合約內訂有條文,規限問責制主要官員在任和離任後的一些活動外,我們亦會訂明一套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聘用合約會訂明主要官員必須遵守守則內所載的規則和原則。這份守則已經在小組委員會會議內詳細討論過,所以我今天不再重覆介紹。

在小組委員會討論期間,就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有部份議員提出應將守則公開,方便公眾監察。我們經過仔細考慮,採納了議員的建議。為此,我們會於今年七月一日之前,將定稿的守則以一般公告的形式刊登憲報,讓公眾查閱。另外,將來政府對於守則作出任何修改,也會用同樣的方式刊登憲報。同時,我們亦會知會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VII) 成為政黨成員及參與政黨活動的規定

我們並沒有限制問責制主要官員成為政黨或政治組織的成員,這是我們顧及他們自己的結社自由,所以主要官員可以參與政黨活動。不過,鑑於問責制主要官員的身份特殊,他們自己考慮應否參與任何政黨活動時,都必須遵照以下守則:
一. 所參與的活動不得與政府的事務及/或問責制主要官員的職責有任何衝突;
二. 不得對政府、行政長官或其他問責制主要官員造成尷尬;
三. 必須避免參與任何有礙問責制主要官員履行其職責的活動;

問責制主要官員不得簽名支持或呼籲其他人士簽名支持任何反對政府的行動或建議的公眾請願行動。

為了回應部份議員的建議,我們會要求被邀考慮接受提名出任主要官員的人士向行長官申報是否屬政黨成員。若獲任命為主要官員之後,他所申報的資料亦可供公眾查閱。問責制主要官員的守則亦將會有規定,政黨成員身分有任何改動,是必須向行政長官申報,申報的資料亦可供公眾查閱。

另一方面,我們亦會在守則內訂有條文,明確規定主要官員不得運用公帑或其他公共資源作為其他與政府無關的用途,包括進行政黨或選區工作。

至於是否容許問責制主要官員參與香港境外的政黨活動,政府的立場是他們有責任確保參與任何活動時,都必須遵守上述四項原則。他們亦必須緊記,他們上任時宣誓擁護效忠《基本法》,並且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們不得作出任何與這個誓言有牴觸的活動或者行為。


(VIII) 公眾諮詢

在這兩天的辯論中,有議員批評,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時間過於倉卒,未有充份諮詢公眾的意見。

其實自從行政長官在二○○○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研究主要官員問責制,立法會議員、學者、傳媒和社會各界人士都非常熱烈討論這構思,並且表達了很多寶貴意見。在這段期間,我們就主要官員問責制與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所作的交流和諮詢從未間斷。我們在制定主要官員問責制的內容之時,已經充份考慮並吸納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各位議員亦可看到,較早前小組委員會所舉辦的兩次公聽會,總共有一百二十八個來自社會各界的團體或個人表達他們的意見,其中大部份支持政府推行問責制,並希望政府能盡快實施這個新制度,可以見到市民大眾對這個課題已經有相當的了解,並且期望新制度盡快推行,以便政府能好好地制定政策,回應社會的訴求。


(IX) 結語

最後,主席,正如我剛才所說,在超過差不多九個多小時的辯論後,政府和各位議員都各自發表了對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意見。雖然大家在這個課題上的意見是不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家連續兩天漫長的辯論,都是為了讓香港得到更良好的管治,政府可以在更完善的制度下,制定更加切合社會需要的政策。

主席,香港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每個人都可以自己自由發表意見。亦因為這個優點,市民可以公開討論政府的政策,政府亦可以從媒體聽取市民大眾的意見,集思廣益。當然,每個人所持的觀點不可能一樣,而政府在作出決定時,更加必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作出全盤考慮,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同樣地,我希望各位議員亦能夠本着這種精神,放低歧見,共同為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設想,支持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

多謝主席。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