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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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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問責制主要官員避免利益衝突事宜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關於主要官員避免利益衝突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下稱「《守則》」)第5.4段訂明:「主要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自《守則》實施以來,各主要官員就此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的累計次數,以及報告的詳情是甚麼;

(二)以主要官員與商界人士合作購入競賽馬匹為例,政府有沒有評估這種行為即使屬於公共事務以外的作為,是否仍會引起潛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因而須予申報或禁止;若有進行評估,評估的結果是甚麼;及

(三)會不會考慮修改《守則》,更清楚地規定主要官員須與其負責的政策範疇內相關行業的人士在私交上保持相當距離,例如訂明主要官員須避免與這類人士進行任何合作計劃(例如購入馬匹)或參與任何有可能增進私人交情的聯誼活動,以免公眾產生可能涉及利益輸送的印象;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就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守則》)第五章已經就防止利益衝突和有關投資或利益的申報和處理,作出有關規定。

《守則》所載關於申報利益的規定包括:

(i)主要官員須每年申報其投資和利益,有關內容可供公眾查閱;這項安排能讓公眾審視主要官員所持有的投資和利益。〔《守則》第5.6條〕;及

(ii)主要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守則》第5.4條〕。

  所有司長及局長均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在履任後十四日內及其後每年的七月十五日或之前,在「供公眾查閱的利益和政黨背景登記」上申報利益。申報的利益包括地產和房產(包括自住物業);公司東主、合夥人或董事身分;任何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發出股本的百分之一或以上。

  現時公眾人士可透過主要官員每年在「供公眾查閱的利益和政黨背景登記」提供的資料,得悉利益申報的詳情。

  《守則》第五章亦規定主要官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必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政府目前並沒有計劃就《守則》作出修改。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