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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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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本月5日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但他 「希望監察不要『過晒界』,變成政治掛帥,而不是實事求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行政長官發表上述言論的原因;及

(二) 有沒有具體例子說明立法會在監察政府運作時曾經越權和以政治掛帥;若沒有具體例子,會否檢討上述言論是否輕率及會損害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以及行政長官會否就此向立法會道歉?

答覆:

主席女士:

  按照《基本法》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特區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不同的職能,兩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主要體現在以下的《基本法》條文:

(一)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長官同時是特區政府(即行政機關)的首長(《基本法》第六十條)。

(三)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四)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免主要官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代表特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五)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行使有關職權,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基本法》第六十二條)。

(六)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特區政府支配(《基本法》第七條)。

(七) 行政長官在立法程序中的角色,包括簽署及公布法案(《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以及在其他有關條文中的規定(《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八) 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草案。立法會議員若提出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至於立法會的職能,《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有所規定: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按照《基本法》規定就有關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提出彈劾案;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另外,《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根據上述的《基本法》條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各有其職能,同時兩者亦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特區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須由立法會經審議後通過方能予以實施,行政及立法機關各司其職。行政長官於去年十月發表的「二零零五至零六年施政報告」中,已清楚闡述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行政長官早前接受電台專訪時發表的言論,是重申政府此一貫立場,希望行政與立法機關繼續衷誠合作,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共同處理市民大眾所關心的事情。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