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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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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的發言: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這項規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目的是根據《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新訂的第VIA部規定,為資助立法會候選人及候選人名單的計劃,以規例方式訂定詳細的執行程序。按照該條例,在立法會選舉中當選或取得5%或以上有效選票的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可獲得財政資助以抵銷其部份選舉開支。

這項計劃的目的,是鼓勵更多有志服務社會的人士參加立法會選舉,以政府及候選人共同承擔的精神,向候選人提供財政資助。

規例於2004年1月7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隨後由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現在小組委員會已完成相關的審議工作。

我們在1月30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建議修訂規例的第4、7及10條,使選舉代理人可代表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提交申索表格、撤回通知書及更改通知書,從而令各候選人在申請過程中享有較大的方便和彈性。小組委員會在審議工作時提出,該等申請文件除可由選舉代理人提交外,亦應可由任何代表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人士提交。

此外,雖然提交申索表格的時限已在《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新訂的第VIA部清楚列明,但小組委員會認為,為方便公眾,有關時限亦應在這項規例中列明。

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同意小組委員會上述兩項意見,現建議修訂相關條文。

在審議規例時,小組委員會提出多項有關資助計劃的意見。因為這是一項嶄新的計劃,我們認為適宜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推行後,再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有關細節及安排。小組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我們將在屆時小心考慮。

我動議提出的所有建議修訂,已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對於委員會主席許長青議員以及其他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表示衷心感謝。

多謝主席。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