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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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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立法規管偷拍行為」動議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規管偷拍行為」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很感謝梁君彥議員就「立法規管偷拍行為」提出議案,也感謝何俊仁議員、林健鋒議員及陳偉業議員提出的修訂,以及各位議員的寶貴意見,讓我們有機會在這裏深入討論有關保障個人私隱的問題。

  法律改革委員會就保障個人私隱發表了多份報告書,包括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發表的有關《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以及於本年三月發表的《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書。

  在有關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的報告書裏,法改會建議立例訂明私隱被無理侵犯的人士,可循民事途徑尋求補救。建議的侵權行為包括:
(一)侵擾他人獨處或干擾他人私人事務,而有關行為嚴重冒犯他人或令其非常反感;
(二)無理宣揚他人私事,而有關行為嚴重冒犯他人或令其非常反感。

  法改會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裏,建議成立一個法定但獨立和自律的報業委員會,以處理公眾對一些印刷媒體無理侵犯私隱所作的投訴。

  在規管秘密監察方面,法改會建議訂立兩項刑事罪行,包括:
(一)闖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
(二)在他人有合理私隱期望下,在其私人處所內,利用器材意圖取得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

  立法會議員、傳媒機構、婦女團體及不同組織對法改會提出的處理侵犯私隱建議,反應不一,意見分歧。明光社認為訂立侵犯私隱為侵權行為,對那些私隱被無理侵犯而又無法負擔高昂訴訟費用的人士有實質的幫助;演藝界和婦女團體亦支持把侵犯私隱行為訂為具體侵權行為,以及規管秘密監察等建議。另一方面,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界定「私隱」相當困難,一下子把侵犯私隱定為民事侵權行為,太過急進;新聞從業員則擔心訂立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可能導致小規模的傳媒機構,因無能力繳付巨額訴訟費及賠償而倒閉。

  有關規管秘密監察的建議引起社會上更大的迴響。有立法會議員及新聞從業員認為建議的免責條款,只包括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範圍過於狹窄,而且沒有為新聞界提供「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嚴重影響合乎公眾利益的偵查報道,妨礙新聞自由。有外傭僱主代表認為建議擾民和不切實際;而私家偵探行業則擔心建議會妨礙他們的日常業務運作。

  至於法改會建議成立法定但獨立和自律的報業委員會,社會有很多反對聲音。傳媒團體一致反對成立報業委員會,認為此舉會損害新聞自由,甚或會導致政府干預新聞自由;並認為自律比他律更能保障新聞自由。香港人權監察反對成立報業委員會,並指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新聞自由並無民主機制監管,因此,必須加倍小心保護言論自由。鑑於傳媒表達的憂慮,多位立法會議員不支持藉立法方式規管傳媒,而認為業界應繼續自我規管。

  主席女士,我們十分重視保障個人私隱和維護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基本法》已有條文保障這兩項權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而第二十八至三十條則分別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私隱、地域私隱以及通訊自由和私隱。法改會有關保障私隱的建議,涉及私隱權與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由於私隱權不是絕對,而須與其他權利和自由取得平衡,因此保障個人私隱的法律亦可能影響其他合法權益。我們明白到保障私隱會影響發表意見的自由,但發表意見的自由,如被濫用時也會影響私隱權。雖然新聞自由對於民主體制及公眾很重要,傳媒機構也要顧及和尊重他人私隱權利。在決定未來路向時,必須在個人私隱和言論自由之間求取適當平衡。任何觸及這兩項權利的立法方案,必須取得社會共識。

  法改會提出的防止侵犯私隱建議極具爭議性,而且涉及很多複雜的法律概念。舉例來說,建議提及當事人有「合理私隱期望」,但對於如何界定「合理私隱期望」,社會仍未達成共識;至於什麼行為會嚴重冒犯一個合理的人或會令其非常反感,社會亦應充分討論;而什麼行為可作為免責辯護,也極具爭議性和備受關注。在處理侵犯私隱的行為方面,法改會建議採取雙管齊下的措施,包括訂立刑事罪行及民事法律責任。我們希望社會各界能就有關措施進行詳細的討論,包括是否有需要同時訂立刑事及民事法例,還是按優先次序先訂立刑事或民事法例,甚至是只訂立其中一種法例。

  我們會以法改會提出的具體建議作為基礎,與立法會、傳媒和市民大眾等有關各方進一步深入討論。務求在新聞自由和保障私隱之間求取適當的平衡,尋求共識,讓政府能以此為基礎,提出具體的立法建議供立法會考慮。

  有部份傳媒三番四次嚴重侵犯私隱的事件,已引起公眾的關注。要挽回市民對傳媒的信心,記者、編輯、媒體經營者必須自律。香港報評會是於二零零零年成立的獨立報業自律組織,受理侵犯私隱、淫褻、不雅及煽情的報道的投訴。目前參加報評會的報章,只有十份,佔香港報章讀者總人數僅兩成;而雜誌和全港最暢銷的幾份報章均不是其會員。四個主要新聞工作組織已於二零零零年制訂《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作為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及操守標準。守則第五條訂明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而第七條則訂明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我們謹呼籲各報章雜誌積極支持香港報業評議會的工作,加入成為報評會會員,向社會各界表明業界決心自律,使報業自律機構能夠百分之百代表全港各報章雜誌,以便充分發揮自我監管的作用。新聞工作者也應緊守崗位,自律克制,致力體現行業的專業精神和遵守專業操守守則。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