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選舉宣傳品的展示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劉千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準備明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政府將於稍後舉行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選舉期間,地政總署要求所有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自費拆除在地政總署批准的展示點懸掛的路旁宣傳品,而在選舉結束後,議員需自費重新懸掛宣傳品。根據經驗,聘請人手拆除及重新懸掛宣傳品的費用約為每個展示點四十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現時共獲地政總署批准懸掛宣傳品的展示點數目;

(二) 有否計算議員自費拆除及重新懸掛所有宣傳品的費用;若有,費用為何;

(三) 會否考慮將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宣傳品掛在議員現正懸掛的宣傳品上,以代替要求議員拆除所有現有宣傳品的做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考慮只要求拆去議員在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所需的展示點的宣傳品,讓議員保留其他展示點的宣傳品;若否,原因為何;

(五) 去年的行政長官補選期間,當局亦臨時取消已批核的展示點數目,當中有懸掛及沒有懸掛行政長官補選宣傳品的展示點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六) 在明年三月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會否再次臨時取消已批核的展示點;若會,有關安排的詳情?

答覆:

主席女士:

  地政總署在二○○三年推出「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以便有效管理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政府部門和非牟利機構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根據上述管理計劃,地政總署負責審批申請個案,以及把指定展示點分配給個別申請人士/團體,作展示宣傳品之用。根據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在選舉期間會暫停接受有關申請或暫時取消已批核的申請。

  在選舉期間選舉主任會劃定一些位於公共土地上的展示點,供候選人展示選舉廣告。

  當局就問題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 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獲批准供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懸掛宣傳品的展示點數目共有約一萬三千一百個。 因應二○○六年十二月十日舉行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就這些展示點之前所作的批核已於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暫時取消,以供候選人展示選舉廣告。

(二) 地政總署並沒有關於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拆除及重新懸掛宣傳品所涉費用的資料。

(三) 將候選人的選舉廣告資料掛在原有的宣傳品上,從而使後者無需於選舉期間拆除的做法,可能會引起一些法律及實際上的困難,必須小心處理。這些問題包括:

  (a) 倘若選舉廣告的大小不足以完全覆蓋原有的宣傳品,對選民可能構成的混淆;

  (b) 把選舉廣告掛在原有的宣傳品時,對後者可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責任問題;及

  (c) 倘若原有的宣傳品及選舉廣告對行人構成危險或不便而引致的責任問題。

(四) 倘若選舉主任劃定管理計劃下的指定展示點,作展示選舉廣告之用,原有在這些位置展示的宣傳品,便須拆除。在提名期開始前,有關的拆除工作應予完成。至於其他的指定展示點,如仍有的話,有關宣傳品可繼續展示。

(五) 在二○○五年舉行的行政長官補選中,選舉主任在全港各處劃定了約九百五十個的指定展示位置,供展示選舉廣告之用。根據選舉事務處所得的資料,當時在該等展示點並沒有展示任何選舉廣告。

(六) 有關在二○○七年三月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預計選舉主任或會劃定數目相若的指定展示點,供展示選舉廣告之用。任何原有在這些位置展示的宣傳品,須於限期前拆除,具體日期待定。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