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

《二○○六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五月十日)獲立法會通過。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有助確保二○○七年行政長官選舉順利進行。」

他表示,《條例草案》主要是處理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的選舉安排。

他說:「《條例草案》規定如果在行政長官出缺後六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便毋需安排補選。」

「《條例草案》亦規定選舉委員會的任期須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二月一日起計;以及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後只可連任一次,而剩餘任期亦算為一任。」

發言人說:「此外,《條例草案》建議若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條例草案亦處理其他技術性事宜,包括:

(一)處理在區議會、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中落實執行「密切聯繫」的條文時遇到的實際困難;

(二)處理選委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後,有關編製和發表選委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事宜;

(三)反映某些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其會員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名稱的變更,以及刪除已經不再存在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以及

(四)反映《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下的發牌制度及《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A章)下的登記制度更改後,對進出口界界別分組及紡織及製衣界界別分組的選民劃分的轉變。

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的公告將於二○○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憲報;修訂條例將於同日生效。

選舉管理委員會隨後會對相關的附屬法例作相應修訂。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