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出席香港大學畢業生議會座談會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一月十四日)晚上出席香港大學畢業生議會座談會時,以「政制發展:下一站普選行政長官」為題的致辭全文:

蔡(秀煜)主席、各位港大校友:

  大家好!首先我要多謝文灼非邀請我以香港大學校友身分出席今天晚上的座談會。文灼非沒有指定我分享甚麼題目。我心想反正特區政府很快便會正式展開政改諮詢,我就「因時制宜」,和大家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講一些我個人的看法。在進入正題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分享一個小故事。

  記得有一年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我所屬的選區由於只得在任的區議員報名參選,所以他自動當選連任,我的選區於是無須進行投票。我還記得投票日當天,我在街上見到附近選區的候選人努力拉票,助選團不停向路過市民派傳單,而不少巿民都踴躍前往所屬票站投票,選舉氣氛可謂相當熱烈。但當時我卻是無份投票,感覺真是有點失落。

  直到四年之後,區議會又再次選舉,我所在的選區終於有人挑戰那位在任區議員。雖然他們之間的知名度和實力其實頗為懸殊,但我和當區選民因為選舉出現競爭而可以往投票。投票日之前,我收到候選人的政綱和宣傳單張,投票日當天有助選團拉票,爭取我的支持,我心裏當然是高興得多。可以說,我是快快樂樂地往投票。

  我想透過這個小故事,帶出我其實跟香港幾百萬市民一樣,都珍惜法律賦予我們的投票權。有時候,我們對選票上出現的候選人名單,可能覺得陌生、不太認識,又或者不太喜歡,但起碼我們可以選擇是否往投票,和投票給那位候選人。

  言歸正傳,政制發展的下一站:普選行政長官。政制發展一直是市民關心的議題。我自己在過去十年在不同工作崗位參與過兩次政改工作,深刻體會到問題的敏感性和複雜性。這議題牽涉眾多的人和事,既有法律上的要求,同時有政治上的角力。政府所提出的方案既要遊說議會的支持,更要爭取社會的認同。我們經常要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奔走,為香港大局、為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嘗試尋求妥協,尋求共識。在過去兩次政改,2005年的第一次以失敗告終,2010年的第二次得以向前邁進。不過,上兩次的政改,焦點在於立法會選舉,而今次焦點則在於行政長官選舉,而且是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

  在過去一段時間,現屆特區政府包括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我局內的同事,包括副局長和政治助理,都一直積極地跟社會上不同政黨、不同的人士會面,聆聽他們對政改議題的初步意見。行政長官亦都舉辦了四次晚宴,先後與九十多位社會人士會面,就政改議題直接溝通交流,我本人亦有參與其中。在這些會面交談中,我感覺到不論左中右的朋友,都對在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抱有很大期望,而且大家都願意多聽其他人士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大家都願意尋找共同點,並務實地提出一些中間路線。我希望這些理性、平和、積極、包容和務實的討論,可以延續至未來的政改諮詢過程中。

  數星期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北京會見行政長官時表示,中央是真心希望落實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亦把這項工作作為本屆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大家都知道,行政長官在上個月宣布爭取在今年年底左右發表諮詢文件,正式啟動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並即時成立了「政改諮詢專責小組」,由政務司司長領導,成員包括律政司司長和我,處理政改的公眾諮詢。專責小組的工作已經展開了,現正密鑼緊鼓地處理前期準備工作,目標是爭取在年底左右發出諮詢文件,正式展開政改諮詢。我們期望社會各界會踴躍向特區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我要強調政府在現階段未有既定立場,我們會以開放、兼聽、務實的態度處理好諮詢工作。

  大家或許會問,究竟要提出甚麼建議和意見,才有機會容易取得共識?我可以在這裏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我認為大家可以循三方面的主要考慮,作出判斷。

  第一,很自然就是法律層面的考慮。任何提出的方案必須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這個是首要的,是最基本的考慮,也是必要的條件。

  第二,就是政治層面的考慮。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方案必須要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大家在考慮方案時,要判斷是否有機會達到政治上的共識,是否有機會爭取到立法會內不同黨派的議員支持方案,是否有機會得到中央批准。我們既要考慮社會上不同的訴求和意見,亦要同時考慮中央的立場和看法,才有機會可以「過三關」。

  第三,就是實際操作層面的考慮。大家在提出意見和建議時,亦必須考慮到方案是否切實可行。例如,選舉安排對廣大市民來說是否簡單易明,因為假如選舉安排是過於複雜,難以向廣大選民清楚解釋的話,就可能會引起選民以至候選人混淆,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大家亦要顧及方案會否令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等。此外,選舉制度必須保持公開、公平、公正,能維持其誠信及公信力,因此必須讓監管機構能夠有效執法。

  因此,任何方案,都必須通過法律層面、政治層面和實際操作層面的測試,才有較高機會通過,成為事實。

  我要再強調依法辦事的重要性。容許我在這裏用一點時間闡述一下普選行政長官相關的法律基礎。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建基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憲法》是《基本法》的最終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憲法》,制訂《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基本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我們的國家是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在這結構形式下,各行政區域是中央根據需要決定設立的,均屬地方行政區域。在各行政區域實行的制度是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地方行政區域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權,沒有「剩餘權力」。《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兩者之間沒有任何中間層次。

  按上述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中央有憲制權責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包括特區政治體制的模式。中央在這方面的角色亦具體體現在《基本法》的制訂、實施和修改之中,例如:

(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規定有關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有關修改經立法會通過及行政長官同意後,最後仍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方可生效。這體現了中央在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中的憲制角色;

(2)《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是實質性而非形式性的,換言之,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這項安排體現了特區政治體制實際運作中中央的憲制角色,而行政長官無論是怎樣產生,包括最終由普選產生,都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實質任命,方可就任;

(3)《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

  我們亦需要認識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根據《憲法》設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除了是香港行政機關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國家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除了對香港特區負責,亦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一國兩制」之下,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殊及重要,既是雙首長,亦須雙向負責。故此,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必須是莊嚴和嚴謹,與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職責的重要性有所配合。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先生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從姬主任對政治體制的說明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四項主要原則:

(一)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三)循序漸進;以及

(四)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此外,在具體條文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

  「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和2007年的《決定》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分為三個階段,即「提名」、「普選」和「任命」。在符合《基本法》有關政治體制的主要原則,相關條文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的基礎上,就2017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大家可以討論以下重點議題:

(一)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二)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和數目;

(三)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四)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等。

  我剛才引述了一大堆法律條文,目的是要向大家說明,處理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必須要建基於《基本法》的基礎。沒有共同的法律基礎,就不可能達致共識,更遑論可以落實普選。

  但當然,要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單靠符合法律要求還不足夠。我們還需要有溝通,透過溝通建立互信基礎,從而縮窄分歧,凝聚共識。

  有朋友問我有否信心完成這項歷史任務。我告訴他們,信心肯定還是不足夠,但決心是大的。因為我只知道一件事,就是「原地踏步」不是可取的選擇,這樣對香港長遠和整體利益沒有好處,對未來特區政府管治沒有好處。與此同時,我觀察到,雖然社會上不同黨派、不同背景的人士,都會有一套自己相當堅持的理念和原則,雙方立場有時好像南轅北轍、水火不容。但在現時這個高度政治化、言語和行動都日趨激進的大環境中,我很欣慰仍然見到近期有朋友願意鼓起勇氣,採取中間路線,嘗試擔當起橋樑的角色,與各持份者展開理性溝通對話。他們除了願意聆聽不同立場人士的看法之外,更願意務實地探討不同方法以減低各方的憂慮。事實上,願意多從別人的角度和處境,以至香港整體和長遠的利益來考慮普選問題,能夠有效建立互信的基礎,亦是成功落實普選非常重要的因素。我衷心希望社會各界都全力以赴,為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放下成見,共同努力實現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

  在邁向普選行政長官的道路上,我們已經來到「轉入直路」的關鍵階段。當然,在我們面前的路並不是一條平坦的康莊大道,因為要在紛紜的意見中撥開雲霧,制定出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確實是一項相當艱巨的挑戰。

  但正正因為社會意見紛紜,我希望大家都理解一個客觀現實,就是最後不可能會出現一套社會上所有人都認為是完美、最理想的方案──每套方案都必然會有其可取之處,亦會有其不足的地方。關鍵是究竟我們能否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在願意妥協的環境中,尋求一個「最大公因數」。落實普選行政長官至少能夠讓香港跨出政制發展道路上重要的一大步,讓每一位香港合資格選民都能夠快快樂樂地到投票站,以一人一票選出我們下任的行政長官。

  現在距離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只是「一步之遙」,成功與否在乎你我「一念之間」。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話,在2017年初,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爭取全港幾百萬選民的票,他們的競爭會相當激烈。可以預見,他們的政綱必須要顧及跨階層和社會整體的需要;他們的選舉策略必須要深入群眾,與市民同呼吸;他們的選舉口號必須要打動人心,慷慨激昂。屆時,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得到數以百萬選民的認同和選票,得到中央的信任和任命,得到社會各階層的支持,將為香港未來的發展,揭開新一頁。

  各位港大校友,在座每一位和我一樣,必須回應時代的呼召,在自己的位份上為實現普選出一分力。容許我強調,要成事的話,我們需要的,是理性、是聆聽、是互信、是智慧。當然,「謀事在人、成事在天」,我們都需要的,是上天對香港的一份憐憫、恩典和祝福。

  多謝各位。

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