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新訂的第33A及35A條、新訂的第38A條前新分部的標題、新訂的第38A、38B、45A及51A條、新訂的第52A條前新分部的標題、新訂的第52A及52B條、新訂的第52C條前新分部的標題、新訂的第52C條、新訂的第52D條前新分部的標題,以及新訂的第52D、52E及52F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及新分部的標題。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3A條:外國政府的部門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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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3A條修訂《立法會條例》第31條有關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的情況的規定,加入第31(5)條,以訂明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論是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的部門或機關的團體,沒有資格登記為團體選民。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5A條:關於屬功能界別組成人士的組織的修訂及相關技術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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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5A條修訂《立法會條例》附表1B,以修改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一個團體的名稱,由「新界區體育協會」改為「新界區體育總會」。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8A及38B條:修訂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的選民登記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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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8A及38B條修改《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13及20條,賦權選舉登記主任提供一份選民登記冊增設文本,而該登記冊的格式是以選舉登記主任認為對公眾查閱屬適當的方式排列。修訂後,選民登記冊除可根據原有格式按選民姓名排列外,亦可按選民的主要登記住址排列,方便選民在檢視選民登記冊時,查核不尋常的登記。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45A及51A條:混和選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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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快點票進度,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45A及51A條分別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75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 區議會) 規例》第76條,容許大點票站的點票工作可以在小投票站、選票分流站或專用投票站選票送抵大點票站前展開。不過,為確保投票保密,小投票站、選票分流站或專用投票站交來的選票仍然必須與大點票站內最少一個有選票的投票箱的選票混和。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52A條及52B條:修訂村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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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上述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8A及38B條的修訂相似,我們建議修改《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村代表選舉)規例》第22及30條,賦權選舉登記主任可為村代表選舉提供一份選民登記冊增設文本。該文本可按選民的主要登記住址排列,方便選民查核登記冊。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52C條:澄清有關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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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52C條修訂《立法會條例》第 37(2)(b)條,清楚地訂明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必須為已登記並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這一項要求不適用於獲提名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52D、52E及52F條: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的號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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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預料大部分的地方選區選民將會登記成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如地方選區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名單採用相同的號碼排序,即由1 開始,接着是2,3,4 等,可能對他們投票時造成混淆。

  為避免誤會,《條例草案》第52D、52E及52F條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第49條及附表3,訂明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名單會採用一個3位數字的號碼作為排序方式。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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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有關的修訂。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普遍支持我們的建議。我懇請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