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3、31、35、38及45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1條:生效日期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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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3)條,加入「第6分部除外」。這是由於第6分部所修訂的《2011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的有關條文尚未生效。建議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52D、52E及52F條有關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票的格式的修訂須於《條例草案》刊憲當日生效,使在本年六月一日所有條文都一同生效。

《條例草案》第3條: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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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的意見,我們與律政司的同事商討後,認為可修改《條例草案》第3(2)及3(4)條,以更清晰地表達我們的政策原意。

  根據助理法律顧問及律政司同事的分析,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新修訂的第27(1B)(a)及27(2B)(a)條,應與新修訂的第27(1)及(2)條一併閱讀及理解。由於第27(1)及(2)條已列明有關的選舉廣告收納了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及有關的條件,因此,於第27(1B)(a)及第(2B)(a)條無須重覆該等的表述。

  此修訂只屬技術性,並不改變我們簡化處理選舉廣告的建議。

《條例草案》第31、35(1)、35(2)及35(3)條:關於屬功能界別組成人士的組織的修訂及相關技術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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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條例草案》更新若干功能界別選民的名稱,因為這些團體不再以舊名稱運作。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第31、35(1)、35(2)及35(3)條作出一些文本上的修訂,目的使《條例草案》的格式更為一致。

《條例草案》第38條:技術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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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8A、38B、45A、51A、51B、52C、52D、52E及52F條,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第38條技術修訂。

《條例草案》第45條:技術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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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條例草案》第45條所作出的修正案更新原有的《條例草案》第45條的英文文本,是一項技術修訂。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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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有關的修訂。上述修訂都是一些技術修訂,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支持我們的建議。我懇請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