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機會感謝《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委員在過去幾個月的努力,就《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工作。

  《條例草案》修訂多條與選舉有關的法例,包括修改選舉廣告的規管制度;修訂關於屬立法會若干個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若干個界別分組組成人士的團體的名稱;改善各項選舉的選舉程序;就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點票安排作出規定;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以及作出相關及附帶修訂。

選舉廣告規管
------

  就選舉廣告的規管,在建議的安排下,候選人可在發布選舉廣告後一個工作日內,把選舉廣告張貼在一個由選舉事務處負責的中央網站或由候選人自己負責的選舉網站內,以供公眾查閱。相對目前要求候選人在發布選舉廣告前向選舉主任提交聲明書及文本的規定,將來的選舉廣告的規管安排將會因而大為簡化。

  此外,《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也簡化了處理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的安排。在建議安排下,如一名候選人或一名人士沒有提出要求或發出指示,或授權任何人士提出要求或發出指示,在選舉廣告中包括其支持者所表達的支持,則該名候選人或人士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

  這項建議旨在保障候選人或任何人士不會因第三者自願向有關候選人表達支持,但由於難以事先取得該人士的書面同意,致令該名候選人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的條文。

  我們相信上述的建議安排可利便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及簡化處理選舉廣告的程序,同時確保選舉可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舉行。

  剛才有議員提及相關網站的系統測試,我相信選舉事務處的同事是一定會與各位保持溝通,確保系統的運作沒有問題。

功能組別的組成人士
---------

  去年三月立法會制訂《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包括對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修訂。雖然,我們在該次立法工作前已就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作全面檢討,不過,一如既往,我們在立法會選舉前都會再一次檢視是否有需要就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作出技術性修訂,以反映最新發展。

  經檢視後,《條例草案》就部分功能界別選民資格作出技術性修訂,包括更新若干已登記為選民,或者有資格登記為選民的團體的名稱。這是因應有關團體採用了新的名稱運作,而更新名稱沒有改變有關功能界別的組成。此外,《條例草案》亦會刪除已停止運作的團體,這些團體已經沒有列入正式登記冊內。

  上述的技術性修訂,亦適用於其名稱與對應的功能界別相同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內的有關團體。

改善選舉程序
------

  主席,為了籌備於今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以及就新增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訂定相應選舉程序,《條例草案》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作出修訂,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中央點票安排制訂條文。這些條文規定的事項包括把裝載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票的投票箱從投票站運往中央點票站;於中央點票站把選票分流,以及核實選票結算表;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主任的權力和職務轉授予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助理選舉主任,令後者可以對有問題選票作出決定。

  剛才劉慧卿議員在發言時,提及中央點票中心交通和膳食的安排等。選舉事務處已承諾會着力跟進。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此外,有鑑於法案委員會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我們將會就《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修改功能界別的組成人士;改善選舉程序;修改選民登記冊的格式以方便選民檢視選民登記冊;以及作出一些技術修訂以改善《條例草案》文本。

修改功能界別的組成人士
-----------

  現時《立法會條例》已經訂明,根據《領事關係條例》享有任何特權或豁免的領館,以及《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2條適用的組織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2條界定的國際組織,沒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不過,根據《立法會條例》代表某外國政府或行政當局,但在香港本地法例中不享有特權或豁免,又不獲給予國際組織地位的辦事處或代理機構仍然可登記為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例子包括代表外國一個城市的辦事處。修正案現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訂明屬外國政府(不論是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的部門或機關的團體,沒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

改善選舉程序
------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資格
================

  修正案對《立法會條例》中有關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條文作出澄清,清楚地訂明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必須為已登記並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獲提名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混和選票
====

  為加快立法會選舉以及未來區議會選舉的點票進度,修正案亦會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訂明大點票站的點票工作可以在小投票站、選票分流站或專用投票站選票送抵大點票站前展開,而不需將大點票站的所有選票與小投票站、選票分流站或專用投票站送交該大點票站的選票混和。不過,為確保投票保密,修訂會訂明小投票站、選票分流站或專用投票站交來的選票必須與大點票站內最少一個有選票的投票箱的選票混和。如果大點票站只有一個有選票的投票箱,則現時做法會繼續適用,即在點票前混和選票。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的號碼安排
===================

  修正案亦會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的號碼安排作出修訂。根據現行法例,包括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在內的功能界別會獲編配一個代號。有關代號會與編配給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號碼一同印在有關界別的選票上。至於地方選區方面,候選人名單會獲編配一個號碼而該號碼同樣地會印在有關選區的選票上。由於預料大部分的地方選區選民將會登記成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如地方選區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名單均採用相同的阿拉伯數字排序,即由1開始,接着是2,3,4等,可能對選民投票時造成混淆。為避免誤會,修正案訂明,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名單會採用一個3位阿拉伯數字作為排序方式。

  湯家驊議員剛才提出希望當局就此安排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投票方式等多作宣傳。我們與選舉事務處的同事是會跟進的。湯家驊議員剛才亦有提及關於如何應對所謂選民登記的「種票」的關注的安排。在他的發言中,我恐防他會誤會本人的一些做事方式和風格。我希望在此作一些補充。

  就於去年在區議會選舉後發生的所謂「種票」事件後,我們已經馬上從三方面來處理。第一方面,從執法機關跟進投訴事項;第二方面,是以行政措施來跟進;第三方面,是在有需要更改法例時,亦會提出法例的修改。我們的總原則是要從嚴辦事,以保證選民登記制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這幾方面的需要。正如我在過往很多場合所提到,執法機關特別是廉政公署和警方都是不違餘力地從嚴跟進所有的投訴個案。事實上,有些個案現時是在調查當中,甚至是在法庭處理當中。就此方面,我不需要再作進一步的補充。

  第二,有關行政措施方面,自從發生這些有關所謂「種票」的關注,我們與選舉事務處已經在今年一月開始,實行了一系列嚴謹的行政措施,確保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是正確無誤。我們現時已經有七方面的工作是在進行中,亦有一定的成效。

  第一,在每個登記地址上,如果有超過某個數目的姓氏或選民登記,選舉事務處是會進行百分之一百的調查。第二,由一月開始,我們是會從三百多萬的選民中抽出百分之三作抽查,要求他們提供住址證明。第三,房屋署與房協的住戶資料亦會與選舉事務處的登記資料作比對,看看當中會否有需要跟進的地方,亦會同樣有更新地址的需要。第四,屋宇署、差餉物業估價署亦已在過往一段時間,把已經拆卸或將會拆卸的樓宇的名單交給選舉事務處跟進,看看相關的選民是否需要更新他們的住址資料。第五,因應我們在諮詢中有很多政黨和地區人士都向我們表示,如果在新登記的選民時,同時間要他們提供住址證明的話,是對他們的登記意欲有所影響。我們改為在選舉事務處收到所有新登記的申請時,會重點抽查並要求他們提供住址證明,作為一項補充的行政措施。第六,選舉事務處亦會對某些選區如果是突然有大量增加的選民登記的申請,都會作出重點的抽查工作。第七,我們在今年一月底、二月時致函予全港三百五十多萬的選民,除了通知他們有關「一人兩票」的安排外,亦在信封上註明,如果該住戶的收信人發覺是沒有該抬頭人,或者該抬頭人已經遷出,該住戶便可在該信封上劃上剔號,再放入郵箱中寄回予我們。截至今天為止,就此方面收到的所謂「打回頭」的信件大概已有十三萬封。選舉事務處是會作出相應的跟進。

修改選民登記冊格式
---------

  主席,就第三方面,在修改法例方面,正是我們今天所提出的《條例草案》中的其中一項需要修改法例的地方──便是選民登記冊排列的格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今年一月中至三月初就選民登記進一步優化措施,特別是需要改例的地方,作公眾諮詢。有鑑於諮詢結果,我們今天建議修改選民登記冊的格式,使選民登記冊除現時以選民姓名排列外,亦可按選民的主要登記住址排列,以方便選民檢視選民登記冊,協助監察不正常登記。就此方面,剛才有議員誤會是以為我們會把相關責任交予候選人或市民,這絕對是不正確的。選舉事務處當然是會做這方面的工作,但是,當我們發出臨時登記冊時,這是法例上的要求,藉此步驟讓全港市民也可以檢視。這是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系統的必須要的步驟。這項建議同時也適用於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和村代表選舉。

  主席,我們完全明白和理解梁劉柔芬議員就更改選民登記冊格式建議可能會引起的私隱問題所發表的關注。

  事實上,我們於年初就選民登記制度的進一步優化措施進行公眾諮詢時,有政黨、團體及公眾人士的意見書對該建議所引發的私隱問題表示關注。但同時,大部分的意見書是認同這建議對增加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是有正面的影響。法案委員會審理《條例草案》時亦曾詳細討論該建議,不同政黨及議員均曾對該建議發表意見。

  有鑑於議員及公眾對私隱問題的關注,我們已徵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意見,確定這建議並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才將這建議納入於委員會階段修正案內。

  如建議獲立法會通過,政府當局必定會於執行有關建議時,會切實留意實施情況。

  李永達議員和梁美芬議員在發言時其實是提出了一些與修訂《條例草案》沒有直接關係的意見,其實是一些有關選民登記的基本問題的意見。由於這是不涉及《條例草案》修訂的內文,我相信我要待其他機會與相關的議員再作交流。

技術修訂
----

  有鑑於立法會秘書處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我們於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引入一些技術修訂,以改善《條例草案》文本。

  我將於全體委員會討論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時,解釋其他較輕微修訂的內容。

總結
--

  主席,《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目的旨在修訂選舉相關安排,以確保將於今年九月九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能順利舉行。我們希望議員能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如《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得通過,《條例草案》將分階段於六月一日或之前生效,以趕及迎接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

  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並謹此陳詞。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