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捍衞新聞自由」議案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捍衞新聞自由」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剛才民政事務局局長已經作出了詳細的回應。在此,我就新聞自由作為人權的保障再簡單強調數點。

  香港居民是享有言論和表達自由,而這些自由是受到法律的保障。剛才劉慧卿議員亦有引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是訂明香港居民是享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的規定是繼續有效,該公約中有關保障意見及發表自由的條文已經包括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八條內,並藉此在本地法律中生效。香港的法例以及政府和公共主管當局的措施和行為,都不得抵觸上述保障人權的規定。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一九九一年制定後,政府已經根據該條例的條文檢討本地的法例,並提出修訂,使與香港人權法案的條文相符,並符合《基本法》。此外,政府亦確立了程序,在所有法例草擬和修訂工作進行時,必須對人權的影響諮詢律政司,以確保所有新法例和對現有法例的修訂,不會抵觸《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條文。

  特區政府堅決維護新聞自由,並且提供合適的環境,讓新聞業在最少的規管下自由蓬勃發展。

  香港一向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市民享有的言論和表達自由,以及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都是有目共睹的。公眾密切監察任何試圖損害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舉措。一直以來,香港的傳媒都積極監察政府,廣泛並自由地評論本港及外地的新聞,以及政府的政策和工作。

  政府和廣大市民一樣,十分重視和珍惜我們所擁有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香港要維持國際城市的地位,社會能夠持續發展,新聞和言論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元素。特區政府會堅決保障《基本法》和本地法例訂明的權利和自由。

  多謝主席。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