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初步回應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香港報告的審議結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八月三十一日)表示,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留意到委員會對代表團在報告審議期間的開放及具建設性的對話表示欣賞,以及對提供的口頭和書面補充資料表示感謝。」
 
  發言人說:「在審議結論中,委員會歡迎我們為少數族裔人士推展社區外展工作,以及在中小學實施『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學習架構」)。」
 
  「我們亦留意到,委員會提出了一些關注事項,並在某些範疇提出建議。我們尊重並會小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與此同時,我們希望就該等建議作初步回應。」
 
國家人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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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建議國家人權機構獲得充分的架構獨立及充足的財政和人力資源。我們希望指出,在香港特區,人權受到法律充分保障。此保障詳載於《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例如反歧視的法例,並建基於法治和司法獨立。在現行的體制架構下,有多個法定組織協助推廣和保障人權和消除歧視,包括申訴專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香港特區政府在推廣和保障人權方面的表現,透過向聯合國的條約監察組織提交定期報告和接受它們的審議而受到公眾監察。政府在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亦受到香港特區立法會、傳媒及非政府機構的監察。
 
  我們亦想指出,平機會屬獨立的法定機構,其權力、職能及管理內部事務的自主權皆受法律保障,其成員由不同專業及不同界別的代表組成。為加強對《種族歧視條例》(《條例》)的宣傳和教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自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起每年向平機會提供469萬元經常撥款,用以成立了少數族裔事務組,提升平機會在推廣少數族裔人士平等機會和種族共融方面的工作。在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及二○一七至二○一八年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向平機會分別額外提供200萬元和300萬元的一次性撥款。
 
《種族歧視條例》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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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建議《條例》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就此我們希望指出,《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條例第3條),因此《條例》禁止政府在《條例》指明的所有範疇內,例如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以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作出歧視性的作為。《條例》第27條更特別訂明,政府任何部門或政府承辦或屬下的任何業務在提供服務時歧視某人,即屬違法。
 
  香港特區的法律體制禁止公共機構作出種族歧視行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基於任何列明的理由(包括種族、膚色和語言)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視作為。政府的歧視作為,包括種族歧視的作為,受制於法院的司法監督權。現時亦有不同途徑處理對公共主管當局的投訴,例如申訴專員公署、各政策局及部門內的投訴機制和立法會等。
 
  平機會於二○一六年就四條反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並向政府提出73項建議,其中27項平機會認為需要優先處理。政府經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後,決定推行平機會提出的八項建議,其中六項涉及該《條例》。有關法律修訂建議會在二○一八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政府會繼續仔細研究平機會意見書的內容,並考慮在下一階段如何跟進意見書的其他建議(包括關於《條例》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的建議),亦會與平機會保持溝通。
 
  與此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特區政府在二○一○年發出《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有關政策局、部門及公共主管當局提供指引,以在有關主要範疇促進種族平等和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並在制訂、推行和檢討有關政策及措施時顧及《指引》。在這幾年間,《指引》的適用範圍已由14個擴大至23個有關主管當局。特區政府會持續檢討《指引》涵蓋的公共服務範圍和部門。
 
有關《種族歧視條例》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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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建議為政府官員、公務員(包括執法人員)提供反種族歧視的培訓。就此我們希望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人權知識培訓,認為這是促進市民認識和尊重種族差異的有效方法。政府會繼續定期為各級政府人員提供培訓(包括網上培訓資源),藉此提升他們對種族平等和文化敏感度的了解。各紀律部隊均有人權的相關培訓。
 
種族主義仇恨言論和仇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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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對於有人在傳統及社交媒體作出針對少數族裔人士(特別是南亞裔)的負面描述及惡意陳述表示關注。就此我們希望指出,香港特區政府不會容忍任何極端主義或種族主義組織提出的種族主義觀點。我們堅決維護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同時我們的法律也有足夠的保障措施和條文,有效地懲處或遏止任何種族主義的暴力行為。

  例如,《種族歧視條例》第46條規定,任何人藉公開活動故意煽動其他人基於某人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的「種族」而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該人或屬某類別人士的成員,並威脅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傷害該人的身體或損害其處所或財產,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應當注意的是,二○一三年四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間,平機會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處理401宗投訴個案(包括主動調查)及收到1 814宗查詢。當中並沒有嚴重中傷的投訴。

  鑑於近年網上散播仇恨信息的事件及舉報個案有增加趨勢,平機會與某主要社交媒體服務提供者多次會面。其後平機會和該服務提供者聯繫了多個與少數族裔人士合作的非政府組織,舉辦三方圓桌會議,共同討論上述日趨嚴重的問題和探討解決辦法。此外,平機會亦與多個非政府組織合作,以了解問題情況和考慮是否可以針對犯事者採取任何行動。
 
紓解貧窮及支援少數族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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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關注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率近年有上升趨勢,而南亞裔特別是巴基斯坦裔人士的貧窮率較整體人口的為高。我們希望指出,特區政府清楚意識到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並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支援措施協助少數族裔人士改善生活及融入社會。透過不同援助計劃的政策介入後,不同的貧窮指標已較政策介入前有所改善,反映該等措施有效協助貧窮的少數族裔家庭。
 
  特區政府將會繼續加強支援有需要的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會。為此,政務司司長正領導一個跨局的督導委員會,以加強特區政府支援少數族裔人士的內部協作。特區政府並已在二○一八至二○一九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為加強支援少數族裔人士預留五億元。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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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應促進非華語學生順利融入教育體系及確保所有族裔的兒童均可享有接受共融和中文教育的權利。我們在此強調,香港特區政府致力鼓勵及支援非華語學生(特別是少數族裔學生)盡早融入社會。我們鼓勵非華語學生的家長盡早安排子女入讀提供合適中文語言環境的學校,以幫助他們學好中文。
 
  所有合資格兒童,不分種族或出生地,在公平和具透明度的小一和中一學位分配辦法下,均享有同等機會入讀公營學校,並以家長的意願為優先考慮分配學位。上述兩個學位分配辦法均包括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及統一派位階段。在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家長可自由向心儀的學校提交申請;未獲錄取的學生則可參加統一派位。學生的族裔並非學位分配會考慮的因素。
 
  基於不同原因,包括學校位於較多非華語人士居住的地區,以及家長傾向安排年紀較小的子女與兄姊同校,某些學校的非華語學生人數仍會較其他地區的學校高。值得注意的是,錄取非華語學生的公營和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數目,由二○一三至二○一四學年取消所謂的「指定學校」支援模式時共約590所,增加至二○一七至二○一八學年共約620所,佔學校總數約三分之二。教育局積極鼓勵非華語學生比例較高的學校與其他錄取較多華語學生的學校建立學習圈,透過校外學習活動,增加非華語學生接觸中文和與華語同儕互動的機會。
 
  委員會亦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在下一次定期報告中提供學校教科書內所載有關少數族裔人士在香港的歷史和的貢獻,以確保教育課程涵蓋少數族裔的待遇。我們希望指出,香港特區現行的學校課程已涵蓋有關少數族裔人士在香港的歷史和他們一直以來的貢獻,當中一個例子是初中「生活與社會課程」的核心單元(9)「寰宇一家」。這個單元的內容是教授學生有關社會包容、建設和諧、關愛和共融社會。在修訂的初中歷史課程中,我們將增加「歐美與其他少數族裔人士對香港的貢獻」主題。市場上的出版商根據香港特區政府頒布的課程編製學校教科書。出版商編製相關教科書時會涵蓋這些主題。
 
《難民公約》及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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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建議落實與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一九六七年議定書(《難民公約》)相符的法例。我們強調,《難民公約》從來未曾適用於香港。我們一貫採取堅定的政策,不會按該公約確認任何人的難民身分和提供庇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香港情況特殊:香港地小人多(面積約110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世界上最高的城巿之一;海岸線長;簽證制度寬鬆,每年有大量旅客來港;運輸網絡四通八達,能通往世界上不同角落。故此,香港難以承受非法入境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看不到香港的情況有變,沒有理由改變《難民公約》不適用於香港的一貫政策。
 
  儘管如此,政府會繼續按照符合法院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的統一審核機制審核免遣返聲請,以確保在另一國家有相當和真實的風險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等傷害的聲請人,不會被遣送離開香港至該國家。我們亦會繼續進行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的工作,透過立法修訂改善審查程序,並盡快把聲請被拒者遣返。
 
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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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亦建議香港應透過全面的法例禁止所有形式的人口販運。我們須指出,香港通過多條不同的本地法例處理販運人口問題,有超過五十項打擊販運人口行為的罪行,包括身體虐待、非法禁錮、刑事恐嚇、非法管有個人財物、拐帶兒童、兒童色情及剝削兒童、非法僱用員工等罪行,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可媲美其他有販運人口法例的國家所提供的保障。自二○一八年三月,我們開始實施《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行動計劃),行動計劃包括三十多項措施,涵蓋受害人識別、調查、執法、檢控、保護和支援受害人、預防,以及與不同持份者合作。同時,由政務司司長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亦告成立,確保行動計劃有足夠的資源支持,全面按時落實。
 
  於二○一七年,政府繼續將販運人口受害人識別機制推展至更多個警區,並將機制延伸至香港海關。因此,在機制下接受識別為較有可能受剝削的人士數目,從二○一六年的2 515人,大幅增加87%至二○一七年的4 710人。其中,只有九人被識別為販運人口的受害人,佔所有接受識別人數的不足0.2%。這個結果印證了販運人口問題在香港並不普遍的事實。因為任何只有少數人被識別為受害人,而認為香港沒有主動識別和保護販運人口的受害人,並不能確切地反映香港的真實和實際情況。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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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員會對保障外傭的關注,我們強調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外傭在港的權益。除了為促進外傭權益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外,上述的《行動計劃》亦進一步加強保障外傭的工作。我們不會容忍任何苛待外傭的行為,並會在接獲投訴後盡快展開調查。就外傭的留宿規定,這是香港特區政府確保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勞工政策的基石;即只有在確定某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勞工。正是由於本地全職留宿家庭傭工不足,香港才容許輸入留宿外傭。為保障外傭權益,香港特區政府要求僱主須免費為其外傭提供合適、設有傢具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未能符合此要求,其聘用外傭的申請可能被拒。至於「兩星期規定」,對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是必須的,並有助防止外傭經常轉換僱主或於終止合約後在港非法工作。「兩星期規定」亦為特別情況提供了合適的彈性安排。
 
對委員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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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區將於二○二三年提交其根據《公約》撰寫的下一次報告,並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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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在八月十日及十三日舉行了就中國報告的審議會。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出席了該次審議會。




2018年8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