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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根據該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行政長官在參選行政長官期間及當選後上任前均表示,香港事務由特區政府處理,而獲本會批准才可推行的政策應由各司局長以至特首推動。她亦表示不同意、不認同及不會主動要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協助特區政府爭取本會議員支持政府政策(俗稱「箍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明確命令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聯辦,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它們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如何執行行政長官在當選後上任前所許下,不會主動要求中聯辦協助政府箍票的承諾;及

(三) 鑑於行政長官在當選後上任前表示,不能否認特區政府過去在推動政策時,中聯辦曾經協助政府箍票,政府有否評估中聯辦此舉是否構成干預香港事務,因而嚴重違反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原則;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涂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同時,《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均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在此前提下,問題所針對的向立法會議員游說或俗稱「箍票」的工作,尤其是當牽涉的政策建議是由司局長向立法會提出的,就應該屬於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的責任。

  問題特別提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功能角色。中聯辦在其官方網頁列明,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等。行政長官剛於七月五日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時,亦清楚表示,中央駐港機構的工作由中央決定。中聯辦的職能包括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故此中聯辦與立法會議員按工作需要進行聯絡溝通,實屬正常。

  事實上,行政長官於上周行政長官答問會的開場發言中,主動提出十分重視改善行政立法關係;誠懇地重申行政和立法機關需要建立長期和積極溝通的新關係;亦誠意邀請各黨派議員,在不同議題上與政府共同努力化解分歧,建立互信,建設香港。行政長官已清楚要求所有政治委任官員要多與立法會議員互動,多認真聽議員的意見,游說的工作要親力親為,不能夠假手於人。

  主席,本屆政府期待在與立法會積極建立互信的基礎上,能夠與議員有更緊密的溝通互動,解釋政府的施政理念,爭取議員支持政府政策,亦期望得到議員的正面回應,共同建設香港。

  多謝主席。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