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三題:行政長官的任命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計劃在今年內起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辦法》(《任命辦法》),以規範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事宜。有市民擔心中央制訂《任命辦法》是為了在《基本法》外對擔任行政長官的資格提出新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中央了解起草《任命辦法》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包括制訂《任命辦法》的目的、期望《任命辦法》的效用和《任命辦法》的細節;

(二)有否就中央制訂《任命辦法》對行政長官產生程序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包括(i)中央在《任命辦法》加入對擔任行政長官的資格提出新要求會否抵觸本地法律、(ii)會否引致行政長官產生程序受到操控、(iii)會否令行政長官選舉環境不公平,以及(iv)須否對本地法律作相應修訂;若沒有進行評估,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如實向中央反映港人對中央制訂《任命辦法》的憂慮,並促請中央尊重「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則,避免作出任何有機會違反該等方針和原則的舉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據我們理解,馮議員的提問是就着一份本地報章在某天刊載的一則未經任何官方證實的傳聞而提出。特區政府並不知悉有任何有關計劃,因此不適宜憑空就傳聞作出評論。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通過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政府已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於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方案。特區政府會盡最大努力爭取立法會通過政府提出的方案,讓全港五百萬合資格選民可於二○一七年以「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