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題:普選行政長官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公民應在不受無理限制下,有權利及機會在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另一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行政長官普選等問題作出決定(下稱「人大常委決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上月二十三日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審議香港特區按《公約》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事宜。據報,委員會認為香港應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實施與《公約》相符的普選權,而香港在遵循委員會的建議方面的表現並不令人滿意。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二○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如果在人大常委決定的框架下進行,是否符合委員會的要求;若評估結果為不符合,當局將如何處理這問題,包括如何和何時回覆委員會;當局會否以符合委員會要求的方式,訂立二○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以確保港人能在不受無理限制下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和參選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政府有沒有責任確保二○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方式符合《公約》的相關規定;若評估結果為有責任,當局將如何履行;若評估結果為沒有責任,理據為何;及

(三)鑑於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政府官員均曾經表示,香港是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而不是按《公約》實行普選,而且當年英國政府把《公約》引申至適用於香港時,加入了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保留條文,除了該保留條文外,當局有何理據支持香港的普選制度不受《公約》規範的說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第三次報告),已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要求於二○一一年提交予聯合國。委員會在二○一三年三月就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後,特區政府已按委員會的要求於今年三月提交跟進報告,並因應委員會於今年十月的會議,向委員會提交補充材料。

  特區政府知悉委員會於今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曾討論有關《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惟至今特區政府仍未收到委員會就其討論內容的任何正式通知,因此現階段不適宜作任何具體評論。我們會在收到委員會的有關通知後,才考慮是否需要作進一步回應。

  就劉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建基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款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特區的政治體制。根據《基本法》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二○一七年開始,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為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方案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

  在探討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時,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符合「一國兩制」及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就如何制訂實施普選的具體模式,世界各地的政治體制設計都有所不同,原因是每個國家或地方的選舉制度均須根據本身的歷史、憲制和實際情況而制訂。聯合國亦認同國際上沒有預設某個特定的選舉制度才算符合《公約》原則。

  如上文提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決定》已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訂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舉權是普及而平等。此外,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及香港有關法定資格的有志人士均有平等機會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獲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進行公開競選,爭取五百萬合資格選民的支持,享有平等的被選權。

(三)就《公約》方面,當《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被英國政府引申至適用於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保留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權利。在特區成立後,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且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香港的政制發展須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始終是以《基本法》和相關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為根據,而非《公約》。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