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十二題:登記選民的居住規定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1)條,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中的選民的其中一項資格,是該人須通常在香港居住。當局於二○一二年一月至三月期間,就選民登記制度的優化措施進行公眾諮詢。同年四月,當局在諮詢報告中表示,在諮詢期間接獲市民就選民登記中「通常在香港居住」及「主要居住地址」的定義提出的意見,但這並非該次諮詢所涵蓋的範圍,亦是複雜的問題,須留待第四屆政府小心處理。另外,本年五月,據報有市民向選舉事務處(選舉處)投訴他所屬選區有多宗懷疑有人在區議會補選中種票的個案。選舉處經調查後得悉個案中有個別選民現時因不同原因不在其登記的地址居住,並表示正作出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第四屆政府有否處理上述關於「通常在香港居住」定義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評估選民已不在其登記的選區居住或工作卻又繼續在該選區投票,會否令當選的議員(尤其是區議會議員)無法有效照顧選民的利益;若評估結果為會,政府有否改善措施;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1)條,提出選民登記的申請人必須令選舉登記主任信納其通常在香港居住,及提供一個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否則,該申請人不符合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政府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相關討論中曾多次指出,「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是一個複雜的議題:現行法例既沒有列明「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亦必須視乎其個別情況而定,以及考慮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及過往相關的法庭判例作出判斷。

  在處理選民登記的申請時,選舉登記主任需視乎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參考法庭的判例,以決定是否信納申請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如選舉事務處收到有關查詢或投訴,會仔細研究個案的詳情,有需要時會就具體情況諮詢法律意見,及/或轉介執法機關跟進調查。另外,選舉事務處每年均會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取消登記名單及正式選民登記冊供公眾查閱,確保選民登記制度維持高透明度。在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期間,公眾可就登記冊及名單上的記項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反對或申索,而有關個案會轉介審裁官在公開聆訊時聽取雙方證供,然後作出裁決。因此,在選民登記制度上已經有機制處理不同情況的申請及讓公眾監察。

(二)政府一向十分重視維持一個公平、公開及公正的選舉制度,並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選民登記制度的高透明度、公正性和準確性。政府當局一方面積極鼓勵市民登記成為選民,另一方面亦不斷提醒申請人須提供真實及正確的資料。任何人士在選民登記或更改選民住址的申請中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選舉法例。政府亦透過各種渠道的宣傳工作,提醒選民應盡公民責任,在搬遷後應通知選舉事務處更新登記地址。

  另外,為維持選民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及提高選民登記冊資料的準確性,選舉事務處於二○一二年起推行一系列的優化措施,包括與其他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核對資料以覆核選民登記住址、查核一戶多人多姓的登記住址、隨機抽樣查核現有選民、查核地址資料不完整、商業地址或疑似非住宅地址,以及查核已拆卸或空置待清拆建築物的地址等。如選舉事務處收到懷疑虛假選民登記住址的投訴,會核對有關登記紀錄,在有需要時會要求有關選民確認相關登記住址資料及/或轉介執法機關跟進調查。選舉事務處亦會繼續加強教育及宣傳,提醒選民應盡公民責任確保其登記資料正確無誤。選民在搬遷後應盡快於法定限期前通知選舉事務處更新登記地址,以便他們可在現時居住的選區投票。

  上述選民登記安排一方面能確保制度便利公眾登記為選民,另一方面亦能確保選民登記制度的高透明度、公正性和準確性,並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至於二○一四年五月有關懷疑個別選民提供虛假登記地址的投訴個案,選舉事務處在收到投訴後已立即向有關選民發信要求以書面確認相關登記住址資料,證實部份選民已身故或搬離登記住址,而有個別選民則未有回覆。選舉事務處遂根據相關法例於編製二○一四年正式選民登記冊時更新有關登記資料及刪除未能確認登記住址的選民。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