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四題:就接受政治性捐款的規管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多份本港報章接獲電郵,指稱某位本地傳媒集團主席向多名前任和現任立法會議員、知名政界人士及前政府官員作出大額政治性捐款。報道又指出,該人與某國家的政府高層和軍方要人有密切關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時政治委任官員或公務員在職時,皆受《防止賄賂條例》或相關的政府內部守則規管,嚴禁收受任何利益,現時有否法例或守則規管該等人員在退休後,直接或間接收受來自本港或外國的利益;若有,詳情為何;

(二)現時有否法例禁止任何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透過本地企業或人士等中介人,向本港政治組織或政界人士提供金錢利益、非金錢利益或延後利益,以圖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若否,政府有否計劃立法規管;若有計劃,時間表為何;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稱有外國勢力企圖透過捐款招攬本地政界人士或立法會議員,成為其在港利益代言人或左右本港政制發展的討論,政府會否主動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或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在外交方面提供協助,以防止外國勢力間接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由於報道提及的個別捐款個案涉及執法機關的調查,本局不會就個案作出評論。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適用範圍,我們經諮詢行政署後,現答覆如下。

  香港有不同的法律監管不同類別的貪污行為,成文法中則包括《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根據《條例》第4條第2款,任何公職人員,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份而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上述作為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根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公職人員」包括「訂明人員」及指明的公共機構的僱員等,而「訂明人員」則包括擔任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或臨時性質,以及任何按照《基本法》委任的政府主要官員等。按照上述的釋義,已停止擔任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的人或已退任的政府主要官員,不屬於《條例》所指的「公職人員」,故此亦不受《條例》第4條第2款規範。惟就有關人士在擔任「公職人員」期間的行為,該條條文仍然適用。

  此外,公務員事務局指出,現行規管公務員接受利益的規定,只適用於現職公務員(包括正在放取退休前休假的公務員)。

  另外,現行規管政治委任官員接受利益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則適用於現職政治委任官員。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香港現時沒有專門的法例規管政黨運作或要求政黨註冊。在考慮是否訂立政黨法規管政黨的運作,包括政黨的財政來源及政黨對捐款的管理等,我們認為各方需要詳細研究法例對政黨發展的正面和負面影響。儘管如此,特區政府對長遠訂立政黨法這議題持開放態度,並樂意聽取立法會及社會各界就此提出的意見。

  就問題的最後部分,香港的政制發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屬於中國內政,外國政府應尊重這個原則,不應作出任何干預言行,特區政府不會接受任何外國勢力干預。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